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否承擔責任

導讀:
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否承擔責任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承擔責任。盡管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購買機動車會因其行為違法而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出借身份證之人即登記車主不應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依照《民法典》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從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那么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否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否承擔責任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承擔責任。盡管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購買機動車會因其行為違法而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出借身份證之人即登記車主不應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依照《民法典》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從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關于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否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否承擔責任
出借身份證所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承擔責任。
應否承擔責任
(一)從“出借人”層面來分析。《民法典》第1209條做出了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條中的“出借人”是指“出借機動車的人”,與本案中“出借身份證的人”的兩個概念。盡管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購買機動車會因其行為違法而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是他畢竟對機動車的運行沒有支配權,也不獲得運行所產生的利益,不能將其認定為機動車的所有人。只有實際對該車進行運行支配并獲得運行利益的人,才應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二)從過錯原則層面來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車輛所有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過錯指的是與損害發生有關的過錯,而非泛指所有過錯。機動車登記并非民事上的所有權登記,而屬于行政法上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本案中貂-蟬出借身份證的過錯行為亦可通過行政處罰等方式加以懲戒。因此,筆-者認為出借身份證之人即登記車主不應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三)從公平角度層面來分析。依照《民法典》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從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本案中,劉備借用貂-蟬的身份證是為了使用趙的教師資格證購買車輛可以享受國家針對教師才享有的優惠政策。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借用身份證肯定都是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而借用人在出借身份證的同時,應該意識到身份證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證的行為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但是出借身份證人并沒有“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如果讓其承擔責任,不管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從公平角度來考慮,是欠妥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