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車主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

導讀:
認定盛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梅不承擔事故責任。發生事故后由于原、被告之間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訴至本院請求被告盛豐與車輛實際所有人盛豐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盛豐雖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但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并不在他的控制內不應當承擔責任。從該規定可見如果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出了保險責任限額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那么如何認定車主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盛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梅不承擔事故責任。發生事故后由于原、被告之間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訴至本院請求被告盛豐與車輛實際所有人盛豐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盛豐雖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但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并不在他的控制內不應當承擔責任。從該規定可見如果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出了保險責任限額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關于如何認定車主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1年11月15日具有機動車駕駛證C1E的被告盛豐駕駛車輛實際所有人為盛豐的車況無瑕疵的小型汽車行駛至臨桂縣桂康路段時撞上原告李梅造成李梅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后臨桂縣交通警察大隊于2011年12月20日對該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盛豐駕駛機動車在人口稠密區行駛時沒有注意減速慢行進入路口時沒有停車瞭望向左轉彎時沒有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其過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認定盛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梅不承擔事故責任。發生事故后由于原、被告之間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訴至本院請求被告盛豐與車輛實際所有人盛豐承擔連帶責任。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盛豐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盛豐雖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但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并不在他的控制內不應當承擔責任。
評析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該規定可見如果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出了保險責任限額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理論基礎是危險責任理論危險責任理論的基礎主要有危險來源說、危險控制說等危險控制說認為從事危險活動或占有、控制危險物品的人最能控制這些危險如果由這些人承擔因危險引起的損害則能有效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發生。機動車雖然屬于高度危險的工具但是機動車本身并不具有危險性其危險的來源來自于對機動車的使用。根據危險控制說機動車的實際占有人、使用人最能控制機動車的危險性由其承擔責任最能有效的控制機動車的危險性。從運行控制和運行利益的角度看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能夠控制機動車運行的是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關于連環購車的批復認為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就是從機動車的運行控制和運行利益兩個角度考慮。
在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后只有在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借給他人時應當預見借給他人所帶來的危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比如機動車的車況是否良好無瑕疵借車的使用人是否具有必備的駕駛能力等等。
本案中車輛所有人盛豐將車輛借給具有駕駛資格的盛豐使用完全有理由相信盛豐能駕駛小汽車而且盛豐的車輛車況良好無瑕疵盛豐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盛豐在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之后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應當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