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趕赴現場勘查,認定王某無證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受害人程某的親屬提出,章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將車輛交給無駕駛執照的王某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程某死亡。張某離開后約半小時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一位行人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葉某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趕赴現場勘查,認定王某無證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受害人程某的親屬提出,章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將車輛交給無駕駛執照的王某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程某死亡。張某離開后約半小時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一位行人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葉某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案例:
章某是某私營企業老板。2004年8月,章某駕駛私家車與朋友王某到風景區游玩。途中,王某提出由自己駕駛車輛。由于王某無駕駛執照,章某起初不同意,但經不住王某的糾纏,將車輛交給其駕駛。當王某駕駛車輛行至郊區某路段轉彎處時,遇有村民程某橫穿馬路,王某慌亂中錯踩油門,加速的車輛將程某當場撞死。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趕赴現場勘查,認定王某無證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經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事附帶民事賠償6萬元。由于王某無賠償能力,程某的家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車主章某給予賠償。
受害人程某的親屬提出,章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將車輛交給無駕駛執照的王某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程某死亡。章某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實施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范的行為,與王某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二:葉某與朋友張某等聚會,張某有事先行離開要借用葉某的車輛駕駛,當時葉某與張某等人都已喝酒。張某離開后約半小時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一位行人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葉某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案例一中,章某的代理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6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該條解釋已明確對加害人負有特定義務的個人、單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如果受害方當事人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沒有將對加害人負有特定義務的個人或單位起訴,應視為棄權;因此,不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大律網分析:
在案例一中,民事訴訟被告章某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刑事被告人王某駕駛而將受害人程某撞死,章某對王某撞死程某的行為有一定的過錯,應對這一損害結果負有特定義務。在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方當事人往往不知道起訴對加害人負有特定義務的個人或單位。雖然《解釋》第86條把對加害人負有特定義務的個人或單位作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并沒有禁止另行起訴的規定,且該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使其損失及時得以賠償,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受害方當事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page]
案例一中章某將車借給明知其無駕駛證的王某,其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案例二中葉某將車借給明知其已醉酒的張某,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液具有一定過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害的,車輛所有人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的,與車輛所有人、實際使用人一并承擔連帶責任?!逗戏适兄屑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借用或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賃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機動車有安全缺陷,因該安全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賃人沒有駕駛資質、酒后要求駕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當時情形借用人或租賃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此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在借用車輛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則僅由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為如此規定的理論根源在于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謂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其法律特征為:(1)加害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人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個人構成。共同侵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共同故意好鑒別,所謂過失,是指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與他人的行為發生結合并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但因為疏忽大意懈怠而沒有認識和預見,以至于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共同心理態度。(3)致害結果的同一性。數個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的行為是相互聯系的共同行為,其行為無論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個統一的損害結果。(4)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加害人的行為是相互聯系的共同行為,而不是將每一個加害人的獨立侵害行為機械相加。(5)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數個共同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都具有因果關系。(6)共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侵權人共同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各個侵權人都負有對全部損害予以賠償的義務,從而使受害人獲得更為充分有效的補償?!睹穹ㄍ▌t》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