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車輛發生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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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車輛發生事故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出借車輛出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出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司法解釋解答如下: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體系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有三個司法解釋:
1、《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該批復明確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