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人不清駕車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
于上述時間地點,無法查清的駕車人駕駛的助力車車頭與鄧某某右腿相碰撞,造成鄧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無法查清的駕車人棄車逃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致肇事者無法查清的駕車人無法查清,該助力車亦不存已被盜、搶等情形,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龐某某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駕車人不清駕車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上述時間地點,無法查清的駕車人駕駛的助力車車頭與鄧某某右腿相碰撞,造成鄧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無法查清的駕車人棄車逃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致肇事者無法查清的駕車人無法查清,該助力車亦不存已被盜、搶等情形,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龐某某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駕車人不清駕車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駕車人不清駕車發生事故
無法查清的駕車人駕駛屬被告龐某某所有的助力車(輕便摩托車)由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往西行駛,鄧某某由南往北步行橫過公路至北側非機動車道。于上述時間地點,無法查清的駕車人駕駛的助力車車頭與鄧某某右腿相碰撞,造成鄧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無法查清的駕車人棄車逃逸。2012年8月16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無法查清的駕車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鄧某某無責任。
二、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的助力車駕駛人無法查清的駕車人無法查清,在庭審中,被告龐某某自認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其家人在駕駛,但具體是哪一位家人,拒不提供,則助力車的車主即被告龐某某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認為。本案中的肇事車輛即被告龐某某所有的助力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解釋,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中關于輕便摩托車的解釋,該助力車屬于機動車。被告龐某某作為該車的車主,應對該具有高危險性的機動車輛負有謹慎、妥善管理的義務,現被告龐某某對該車疏忽管理,拒不提供駕駛者的身份信息,致肇事者無法查清的駕車人無法查清,該助力車亦不存已被盜、搶等情形,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龐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擅自駕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理論界存有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存在管理或保管不善的過錯,所有人應該與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所有人不存在過失,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運行支配說和運行利益說,肇事時機動車所有人并沒有對機動車享有運行支配權,也不享有運行利益,因此不應該成為擅自駕駛機動車肇事的責任主體。駕駛人的身份同不,也會影響所有人過錯程度的認定。如果駕駛人是所有人的家庭成員,有觀點認為,基于夫妻財產共有的關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機動車所有人要為家庭成員的肇事行為承擔責任。我們認為,基于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關系以及家庭財產的共有性,不能因為車輛不是登記在駕駛人名下就認定為擅自駕駛。駕駛人已成年的,應該視為其駕駛行為已經經過了機動車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應承擔基于其意思轉移機動車占有、使用場合下的注意義務。所有人的過錯程度,要結合過錯與損害后果的關系及案件的具體情形綜合判斷。例如,從擅自駕駛發生的地點看來,如果所有人把車停要自己視野范圍之外,未鎖車,致使車輛被他人擅自駕駛,應視為所有人因對車輛疏于管理而有過錯。是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認定,應以通常的注意義務為標準,如果所有人已經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不能認定為所有人的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