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導讀:
并且掛靠單位只為掛靠車輛提供服務對車輛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立法原意。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侵權行為人是營運車輛的駕駛員即實際車主而不是掛靠單位。作為名義車主的掛靠單位無法預知和控制事故的發(fā)生其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也沒有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并且掛靠單位與掛靠人之間實際上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故掛靠單位不是當然的賠償責任主體。那么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且掛靠單位只為掛靠車輛提供服務對車輛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立法原意。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侵權行為人是營運車輛的駕駛員即實際車主而不是掛靠單位。作為名義車主的掛靠單位無法預知和控制事故的發(fā)生其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也沒有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并且掛靠單位與掛靠人之間實際上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故掛靠單位不是當然的賠償責任主體。關于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掛靠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掛靠單位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在車輛掛靠運營中名義上的所有人只是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登記而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并且掛靠單位只為掛靠車輛提供服務對車輛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立法原意。
2、掛靠單位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是共同侵權人。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侵權行為人是營運車輛的駕駛員即實際車主而不是掛靠單位。作為名義車主的掛靠單位無法預知和控制事故的發(fā)生其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也沒有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并且掛靠單位與掛靠人之間實際上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故掛靠單位不是當然的賠償責任主體。
3、掛靠單位未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掛靠單位雖然是掛靠車輛的名義車主但車輛的行駛和運營卻是在掛靠車輛車主的控制之下掛靠單位既不能支配車輛的行駛和運營也不能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作為掛靠單位盡管向掛靠人定期收取一定的費用但該費用的性質應當理解為是為掛靠車輛的車主提供各項服務的費用(如為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手續(xù)、組織車輛的各類審驗、定期組織從業(yè)人員進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規(guī)學習等)而非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如由掛靠單位承擔責任不僅顯失公平也有悖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