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時出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導讀:
代駕時出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一般來講,代駕是駕駛人與車主的一種服務關系的合同,其內容應是駕駛人將車主及其車輛安全送回指定地點。劉某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責任誰負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溫某是雇傭關系,劉某是溫某的雇員,王某的損失應由溫某承擔,代駕司機劉某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該起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作為雇主溫某承擔。代駕司機劉某駕車行經肇事路段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動態,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代駕時出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駕時出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一般來講,代駕是駕駛人與車主的一種服務關系的合同,其內容應是駕駛人將車主及其車輛安全送回指定地點。劉某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責任誰負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溫某是雇傭關系,劉某是溫某的雇員,王某的損失應由溫某承擔,代駕司機劉某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該起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作為雇主溫某承擔。代駕司機劉某駕車行經肇事路段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動態,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代駕時出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駕時出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一般來講,代駕是駕駛人與車主的一種服務關系的合同,其內容應是駕駛人將車主及其車輛安全送回指定地點。這種合同關系中車主應是將車和自己均交由駕駛人,由其負責安全送回,所以車輛的支配者在事故發生之時應是直接駕駛人。
【代駕時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案例】
案情介紹:2008年11月13日,溫某在外應酬時喝醉了酒,為了安全起見,在酒店的幫助下打電話叫了劉某為其開車回家,報酬為100元。劉某在代駕過程中發生車禍,追尾撞上在前方行駛的王某自行車尾部,王某倒地受傷,造成自行車損毀、王某I級傷殘的后果,王某共花費醫藥費用等8萬余元。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正常駕駛自行車,無交通違法行為,不負本起事故責任;劉某駕駛小轎車行經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動態,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分歧】劉某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責任誰負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溫某是雇傭關系,劉某是溫某的雇員,王某的損失應由溫某承擔,代駕司機劉某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與溫某是承攬人與定作人的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該起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代駕司機劉某承擔,溫某沒有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與溫某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兩種法律關系導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雇傭關系是指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員支付勞動報酬。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是:
一、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建立和變更時是平等的,在勞動關系建立后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具有從屬性。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承攬人對承攬活動享有自主支配權,只對勞動成果向定作方負責,定作人對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無權干預。
二、提供工作內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
三、是否需要提供勞動設施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需提供勞動設備,只需提供勞動力,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施,勞動條件以便于完成勞動成果,定作人不須提供勞動設施。
本案中劉某提供的是單純勞動力,沒有提供勞動設備,在代駕過程中也沒有完全自主權,所以劉某與溫某是雇傭關系,劉某是溫某的雇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