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擔責

導讀:
案情: 2010年11月29日夜,劉某駕駛從谷某處借來的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騎電動車的于某相撞,致于某受傷,兩車損壞。由于當事人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于某將劉某、谷某以及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由于劉某的過錯導致于某受傷。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該認定并無不當。劉某與谷某系借用關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谷某在本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那么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0年11月29日夜,劉某駕駛從谷某處借來的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騎電動車的于某相撞,致于某受傷,兩車損壞。由于當事人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于某將劉某、谷某以及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由于劉某的過錯導致于某受傷。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該認定并無不當。劉某與谷某系借用關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谷某在本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關于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0年11月29日夜,劉某駕駛從谷某處借來的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騎電動車的于某相撞,致于某受傷,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劉某因為超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當事人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于某將劉某、谷某以及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由于劉某的過錯導致于某受傷。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無責任,該認定并無不當。劉某與谷某系借用關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谷某在本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劉某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于某的請求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轎車所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剩余部分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于某各項損失1.7萬余元;其余損失由劉某承擔。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