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移開事故現場車輛導致責任無法認定乘車人是否應擔責

導讀:
私自移開事故現場車輛導致責任無法認定乘車人是否應擔責司機王某駕駛貨車與橫過馬路的9歲兒童田某發生碰撞,在王某送田某就醫時,貨車上的乘車人劉某為不阻塞交通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移位。乘車人是否應擔責他人私自移開事故現場車輛是否應擔責有意見認為,乘車人劉某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司機王某因送受傷者就醫而沒有及時移車,乘車人劉某只是基于不堵塞交通的目的移車,屬于好意協助,不能因此要求一個好意施救的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劉某移動車輛并非王某的意愿,也是王某沒有預見到的,同時乘車人劉某也沒有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主觀故意。那么私自移開事故現場車輛導致責任無法認定乘車人是否應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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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移開事故現場車輛導致責任無法認定乘車人是否應擔責
司機王某駕駛貨車與橫過馬路的9歲兒童田某發生碰撞,在王某送田某就醫時,貨車上的乘車人劉某為不阻塞交通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移位。導致隨后趕來的公安交警部門在確定事故責任時犯了難,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上的乘車人劉某將車輛移動,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無法認定,因此無法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乘車人是否應擔責
他人私自移開事故現場車輛是否應擔責
有意見認為,乘車人劉某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無法認定、造成責任主體不清的原因就是乘車人擅自移車,乘車人的行為有過失,應承擔其過失部分的責任,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方進行一定的補償。
但本文認為,乘車人劉某不應承擔責任。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案外人劉某移車主觀上的原因是為了不堵塞交通,非故意原因移動車輛,不能成為交通事故賠償的主體。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本案中,司機王某因送受傷者就醫而沒有及時移車,乘車人劉某只是基于不堵塞交通的目的移車,屬于好意協助,不能因此要求一個好意施救的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劉某移動車輛并非王某的意愿,也是王某沒有預見到的,同時乘車人劉某也沒有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主觀故意。司機王某和乘車人劉某既沒有共同的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