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是否承擔全部責任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從這一案件的基本情況來看,應當可以認定肇事車輛承擔全部責任。而應當考慮只有在“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才能推定肇事逃逸車輛承擔全部責任。那么肇事車輛是否承擔全部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從這一案件的基本情況來看,應當可以認定肇事車輛承擔全部責任。而應當考慮只有在“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才能推定肇事逃逸車輛承擔全部責任。關于肇事車輛是否承擔全部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1年10月21日,某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當年12月12日,該旅行社組團前往云南旅游。12月13日,旅行團所有成員在乘坐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客車前往風景點時,由于迎面開來的一輛貨車違章駕駛,致使該旅行團乘坐的客車翻入路邊深溝,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貨車在發現客車翻車后逃離現場。這家旅行社在發生事故后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提出根據雙方簽訂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根據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只對因為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過失造成的被保險人接待的旅游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交通事故是由肇事逃逸貨車的原因引起的,被保險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疏忽或者過失,肇事逃逸的車輛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1日,公安部門在對事故發生現場進行了仔細的勘察以后,認為根據現場的證據,可以證明旅行社的大客車在事故發生時有違章行為,而且這一違章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促成作用。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認定,雖然肇事車輛已經逃逸,但是依然可以認定旅行社的客車應當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因此,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該案件中,保險公司賠償與否在于認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車輛是否必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認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車輛承擔全部責任,則保險公司就可以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認為被保險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疏忽或者過失責任,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如果在肇事逃逸車輛不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保險人對該起事故也要承擔部分責任的情況下,則保險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否必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的約定:“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游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在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中,只有當事故是由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過失造成的,保險人才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難以認定被保險人是否對事故的發生具有疏忽或者過失責任的情況下,確定肇事逃逸車輛的事故責任就成為確定該案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基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從這一案件的基本情況來看,應當可以認定肇事車輛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實際上該條對確定肇事車輛是否承擔全部責任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這層含義在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釋義》中有如下的解釋:“如果只是當事人以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還不能就此推定出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還要看被破壞的現場和證據能否據以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因此,只根據當事人交通事故逃逸這一情況,不能簡單認定該肇事逃逸車輛必然承擔全部責任,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對事故認定的最終結果,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啟示】
由該案可以看出,在保險公司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對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情況下的責任認定,不能簡單地從表面去斷定由肇事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而應當考慮只有在“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才能推定肇事逃逸車輛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根據證據可以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的,依然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可見,保險公司在處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賠償案件時,不能簡單拒絕賠償,還應當充分考慮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