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對借出的車輛承擔肇事賠償責任嗎

導讀:
后吳某親屬將趙某、周某及A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肇事車輛所有人周某是否應承擔對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周某將車輛借給趙某使用發生交通事故周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與駕駛人趙某應當共同承擔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周某雖然將車輛借于趙某使用但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駕駛人趙某獨自承擔責任。那么車主對借出的車輛承擔肇事賠償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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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底趙某因事向周某借用其新購買的小型普通客車使用。因二人關系要好趙某為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周某便將車輛借于趙某使用。趙某駕駛該車行駛至山東省日照市經濟開發區某路段與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吳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勘察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客車在A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未投保商業險。后吳某親屬將趙某、周某及A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2萬元被告趙某賠償原告其他部分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損失共計46萬余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肇事車輛所有人周某是否應承擔對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損失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周某將車輛借給趙某使用發生交通事故周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與駕駛人趙某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周某雖然將車輛借于趙某使用但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駕駛人趙某獨自承擔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是從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理論分析。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確定通過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的歸屬兩項標準來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運行的地位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換言之判斷某人是否屬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處于事實上的支配管理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認定。
如果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支配權和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責任主體的確定應該分三種情形區別對待一是非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意思產生的分離情形如盜竊、搶劫、擅自駕駛等二是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的意思而產生的分離如出租、出借等三是特殊責任主體的情形如機動車未過戶肇事、所有權保留等。對于第一種情形原則上應該本著運行支配理論分配肇事責任對于第三種情形原則上除非機動車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承擔責任由駕駛人獨自擔責對于第二種情形可以結合運行支配理論與運行利益理論具體區分責任主體。一般情況下在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出租或者出借后就喪失了對該機動車的直接控制力。機動車承租人和借用人作為使用人具有直接的運行支配力并享有運行利益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但是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出租或出借時仍應負一定的注意義務其有義務確保承租人有駕駛資質機動車沒有明顯的影響安全運行的瑕疵等否則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是從當事人的行為過錯責任分析。侵權責任法也采納了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判定基準。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出租后車輛在承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所謂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無駕駛資格或飲酒而借車又如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車輛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借車等情況。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或依一般人注意義務不能發現存在可能引發交通事故的情況則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