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嗎

導讀:
買的車輛未登記過戶而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三)承包租賃的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發生交通事故第三百條 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直接侵權人和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四)借用他第二百八十五條 發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按出借人有無過錯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責任主體。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如明第三百一十三條 相繼運輸的責任承擔知借用人無駕駛證或者酒后而借用,則出借人與借用人應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一)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買的車輛未登記過戶而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肇事車輛的購買人,即實際車主)。
(二)掛靠經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取得運行利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包括掛靠人(實際車主)和具有監督管理義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務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的被掛靠單位(登記車主)。
(三)承包租賃的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發生交通事故第三百條 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直接侵權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發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第二百八十五條 發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按出借人有無過錯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如果出借人(肇事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規定的適用車輛所有人)無過錯,第三百八十九條 保管人的通知義務車輛由借用人支配運行,出借人對借用人的行為不能實施任何控制,也沒有獲取任何第三百五十六條 內容收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直接侵權人(實際使用第三百七十一條 第三人代為保管人,即借用人)作為責任主體負責賠償。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如明第三百一十三條 相繼運輸的責任承擔知借用人無駕駛證或者酒后而借用,則出借人與借用人應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