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盜后肇事致人死亡,車主有責任嗎

導讀:
民警趕到現場將陳*貴送往醫院搶救,但其不治死亡。后警方查明,該車輛系被盜車輛,但車主未及時續交“交強險”。雖然有規定機動車輛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案被盜車輛車主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交納“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車主在“交強險”到期后理應及時續保,但未能續保,其行為具有過錯。那么車輛被盜后肇事致人死亡,車主有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警趕到現場將陳*貴送往醫院搶救,但其不治死亡。后警方查明,該車輛系被盜車輛,但車主未及時續交“交強險”。雖然有規定機動車輛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案被盜車輛車主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交納“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車主在“交強險”到期后理應及時續保,但未能續保,其行為具有過錯。關于車輛被盜后肇事致人死亡,車主有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陳*貴,常州市新北區農民。2008年12月,他家因舊房拆遷獲得新安置房后開始裝修。當年12月26日中午,陳*貴去市場購買材料,其駕駛電動車與一輛號牌為蘇D05926的白色轎車相撞。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棄車逃逸。民警趕到現場將陳*貴送往醫院搶救,但其不治死亡。后警方查明,該車輛系被盜車輛,但車主未及時續交“交強險”。
法律解析:
從法律上理解,車輛被盜不等同于車輛滅失。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利。車輛雖然被盜,但車主并沒有喪失對車輛的所有權,只是失去了對車輛的占有、使用等權利。“交強險”是國家對機動車實施的強制性保險規定,車輛所有人必須無條件投保。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義務,由于被告沒有履行義務,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被告的過錯導致原告權利的喪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有規定機動車輛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案原告主張的是被告在車輛“交強險”到期后未再續保,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被盜車輛車主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交納“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車主在“交強險”到期后理應及時續保,但未能續保,其行為具有過錯。車主該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法院判決被告應替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專家建議,全國范圍內的地市一級政府應盡快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資金來源可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5條的原則,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費提取一定比例資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的機動車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等方法籌集。除此之外,政府還可以在每年預算安排部分資金,運用機動車號牌拍賣費用,以及對交通肇事逃逸者的罰款納入交通事故救助金,開展交通事故救助金社會捐助,獲得資金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