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審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賠償?

導讀:
為此,原告張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各項損失4萬余元,要求被告古某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被告古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該在約定的理賠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脫審車輛只要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就應當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脫審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3年4月27日14時許,原告張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告古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被告古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應于2013年2月份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事故發生時該車已經脫審兩個月。經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古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古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為此,原告張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各項損失4萬余元,要求被告古某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
【分歧】
關于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肇事車輛在法定期限內去相關部門進行年檢而未能通過,則發生事故應自擔風險,被告保險公司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即便該車脫審,保險公司也應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被告古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未按規定審車,違反了有關,應當接受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但是,雖然該車未按規定年審,但投保的交強險仍在保險期間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公司唯一免責的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在被保險機動車未依法年審時免責的情形。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雖然是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但該的利益是由交通事故中的投保人以外的傷者享有,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存在過失而免責。被告古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該在約定的理賠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脫審車輛只要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就應當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