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導讀:
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拒賠保險公司對于該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理由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另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拒賠保險公司對于該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理由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另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營運車輛途中載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拒賠
保險公司對于該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理由不予賠償。
依據是《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應該認為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屬于對法律條文作了不合理解釋。認為車輛上多載了兩個人就屬于“危險程度增加”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更不要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了。既然沒有發生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陳某當然也就沒有義務和必要通知保險公司了。
保險公司可否拒賠,關鍵看免責條款約定否,生效否
一、未約定
如果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并沒有約定醉酒駕車保險人免責,則保險人當然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當然,這在社會生活中是幾乎不會出現的。
二、已約定
如果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已約定醉酒駕車保險人免責,則需看該條款是否生效。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需注意,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做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僅需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即可。可知,對不同免責事由,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要求也有所不同,這也是判斷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否生效的關鍵。
另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保險人不得以駕駛員醉酒駕駛而拒絕支付搶救費用、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方面的損失,保險人根據交強險合同向第三人支付保險金是法定強制責任,不能以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事由拒絕賠付受害人保險金,當然,其是否享有追償權另作他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