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參與人在工程質量上的責任與義務

導讀: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那么建設工程參與人在工程質量上的責任與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關于建設工程參與人在工程質量上的責任與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質量責任重于泰山!根據《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從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到驗收,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在工程質量上均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內容如下: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發包。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正確指示。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材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3、委托監理。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4、建材合格。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安全裝修。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設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6、組織驗收。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接受監督。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成果合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質量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4、事故處理。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嚴格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page]
4、質量保修。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義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2、嚴格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等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管責任和義務
1、強制監督。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資質認證。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3、施工許可。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4、圖紙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5、標準制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6、體系認證。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7、事故處理。建設工程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8、驗收備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9、受理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