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公平原則

導讀:
但是這些建設法規還有很多疏漏和執行不力的情況存在,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繁發生。因此,制定和細化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建設法規已是當務之急。具體明確各個建設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修訂不合理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減少工程質量損失和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有效途徑。在本文中,筆者從各個建設主體出發,就當前建設領域比較突出的有悖質量責任公平原則的問題進行探討。建設單位控制著建設工程全部投資,并且是該投資行為的最大受益者。那么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公平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這些建設法規還有很多疏漏和執行不力的情況存在,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繁發生。因此,制定和細化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建設法規已是當務之急。具體明確各個建設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修訂不合理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減少工程質量損失和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有效途徑。在本文中,筆者從各個建設主體出發,就當前建設領域比較突出的有悖質量責任公平原則的問題進行探討。建設單位控制著建設工程全部投資,并且是該投資行為的最大受益者。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公平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要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供應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在建設主體中,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始終處于強勢地位,他們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建設工程質量的形成。這就要求對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加以限制,以保護其他各方主體的合法(合理)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要保障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利。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積累了大量的工程經驗和教訓,并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建設立法的成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設法規。但是這些建設法規還有很多疏漏和執行不力的情況存在,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繁發生。因此,制定和細化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建設法規已是當務之急。
具體明確各個建設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修訂不合理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減少工程質量損失和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有效途徑。
在本文中,筆者從各個建設主體出發,就當前建設領域比較突出的有悖質量責任公平原則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活動中重要主體之一。建設單位控制著建設工程全部投資,并且是該投資行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國建設市場全面處于買方市場的條件下,建設單位不僅具有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的主動權,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控制權,還具有拒絕支付雇傭款項的權利,因此建設單位相對其他建設主體享有充分的權利,它的優勢地位相當突出。
享有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對于建設單位應該落實何種責任呢?根據國際慣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負責管理建設行為,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其他機構代為管理。也就是說,建設單位在遵守國家建設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設行為的絕對自主權,同時也應該承擔因管理行為失誤或不當所導致的質量損失和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連帶責任。
但是,我國現在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許多建設單位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投資業主,還有一些建設單位根本不具備獨立管理建設投資的能力。建設單位貪贓枉法,濫用權利的現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資浪費和質量事故屢見不鮮。在這樣的條件下實行業主負責制只能導致建設市場更加混亂。因此,在我國現階段有必要對建設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和有效監控,作為向最終實行業主負責制的過渡。對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工程實施全面政府管理,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業主根據工程的性質和規模委托國家或地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代行管理職能,同時轉變各事業單位基建處的職能,將其權利和責任限制在建設工程的日常維護之內;對房地產企業,要嚴格資質等級的審定和項目審批工作;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私人建設投資實行委托開發;對鄉鎮業主投資工程(包括農民自建工程)實施有效監控。
當前,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國有投資工程建設單位質量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釀成重大的工程質量事故。國有投資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追究政府部門的行政責任實質上是追究國家的責任,也就相當于政府部門并沒有承擔質量責任。因此,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在追究政府部門質量責任的同時,應該將質量責任進一步落實到人。追究建設工程負責人的責任,強化責任人的責任和風險意識,才會真正督促政府部門對其建設行為認真負責。
二、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經過資質審查具有從事工程設計的特許權,通過設計招投標又獲得了一個建設工程的設計權和獲利權,同時設計單位也必然要承擔工程設計的質量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獲得規劃部門的審批后,設計單位開始工程技術設計任務。設計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要求及地質勘察報告,對工程進行全面策劃、構思、設計和描繪,最終形成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等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標準性文件,也是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的重要依據,因此設計文件的質量決定了建設工程的“先天”質量。
從1999年某地工程質量大檢查的結果來看,設計不規范、存在明顯缺陷的現象還很嚴重。如,盲目套用設計圖紙來執行強制性設計標準和安全標準,設計不符合地區抗震強度要求等等。這些設計上的缺陷致使建設工程“先天不足”,留下了無法彌補的質量隱患。數據統計顯示,由設計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在質量事故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因此,規范設計單位的設計行為,提高設計質量已經成為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筆者認為,在要求設計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規范和標準之外,加重設計單位因設計失誤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失和事故的經濟賠償責任也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過輕的設計質量賠償責任容易使設計單位產生了懈怠心理,設計單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應有的細心與耐心,最終釀成質量缺陷。
我國設計質量賠償責任的規定顯失公平。1996年7月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第62.2款規定:“由于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根據此條規定,無論設計單位由于設計錯誤給建設單位帶來多么嚴重的經濟損失和質量責任,建設單位至多只能獲得相當于設計費的有限經濟賠償。一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根據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此款規定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那么設計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額度到底應該是多少呢?筆者認為,設計單位應該承擔因其設計錯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即直接損失和合理的間接損失。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督促設計單位以更強的責任心進行工程設計,進而防止由設計失誤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失和事故。同時,也可以有效抑制設計掛靠現象的產生。
然而,要求設計單位承擔因其設計失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還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要想實現加重設計質量賠償責任的目的,首先必須解決以下一些問題:
1、提高工程設計收費費率,與國際市場接軌
根據(1992)價費字375號“設計收費標準說明”,不同工程等級和工程概算投資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費率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資額的1.1—2.0%,與國際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相比,這個費率水平明顯偏低。首先,低水平的工程設計費沿襲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收費標準,只重視國家計劃的完成,忽視了設計單位的經濟效益,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其次,工程設計收取成本價限制了設計單位技術人員的投入,進而影響了工程設計質量。在這樣低的收費標準下,要求設計單位承擔過大的設計質量賠償責任又會產生新的矛盾。
另外,對內資和外資設計單位采用不同的收費標準,不能要求二者承擔相同的設計質量責任。根據1993年北京市物價局—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關于調整本市住宅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和1996年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外資(合資、合作)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外資設計工程項目的收費標準大約是內資設計的2倍左右。這樣的規定一方面說明我國的設計單位并沒有真正納入公平的市場競爭軌道,另一方面也說明提高工程設計費符合建設科學規律。高收費也必然意味著公平、嚴格的設計質量責任。我國近期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與國際建設市場接軌,提高設計收費勢在必行。
2、保障設計收費
當建設單位因變更設計任務書而導致設計大量修改或返工時,盡管在合同中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大多數的設計單位并沒有因此獲得相應的修改或返工補償,設計單位不能依據設計合同的約定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致使投入和產出更加失衡。建設單位拖欠設計費也是設計單位效益低下的一個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單位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的違約責任。但是由于我國復雜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關系“人情化”等不規范的操作方式,使設計單位不愿意投入大量的時間、人力和財力而采用私下解決的方法。這更助長了建設單位的恣意妄為。
3、維護設計單位的設計獨立性
設計任務書是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具體任務和要求。設計單位據此與建設單位簽訂設計合同并作為履行設計義務的依據。當對設計任務書進行實質性變更時,建設單位必須與設計單位協商,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方可變更。否則,視為建設單位違約,設計單位有權解除設計合同并要求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對設計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見,但是不能強行干預設計。保障設計單位的設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設計文件才會反映設計單位的真實意圖。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賠償責任是公平的、合理的。
4、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險制度
建設工程具有投資高、規模大、工期長的特點,建設各個主體的風險普遍存在。建立工程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將建設主體的風險進行轉移。建設主體購買相應的保險,一旦發生事故損失,將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賠償,將風險減小到最小程度。對于工程設計,參照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應實行強制設計責任險,強制設計單位對其設計責任投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設計單位的聲譽、業績水平和設計質量等因素確定不同的保險費率。把保險公司是否提供設計保險和保險費率的水平與設計單位的具體指標相結合,能夠間接地促進設計單位提高設計質量、避免設計失誤。
因此,加重設計單位設計質量的賠償責任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三、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實施者,其施工水平和施工質量直接決定著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單位也希望建造出令建設單位和人民群眾滿意的優質工程,提高自身的聲譽,為將來繼續承包工程打下良好的信譽基礎。
我國現階段的質量管理的焦點集中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如何更好地執行這些規定是保障施工質量的重點所在。但是,在法制建設不健全的條件下,面對“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施工單位經常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大多數施工單位只能以微利或成本價承包工程,施工質量自然成了建設成本的犧牲品。因此應該規范建設市場行為,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并賦予施工單位一定的權利,盡量扭轉施工單位處于劣勢地位的局面。
目前,施工單位所面臨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
1、建設單位的招投標行為不規范
建設單位與某個施工單位串通,以“陪標”的方式指定承包商,這樣其他施工單位就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機會。建設單位和被指定的施工單位的行為處于暗箱操作之中,其他施工企業并沒有真正參與工程競標,因此很少會有招投標質疑的現象產生。這樣的現象在我國的招投標市場上比較普遍。
另外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建設單位故意壓低標價。建設單位作為投資者,對建設成本實施控制理所當然,但問題是建設單位以明顯不合理低價授標或者變相壓低標價(如不支付開工前費用且該費用不計入標價)。在一定的技術方案、工期和質量的條件下,建設成本是相對固定的,因此降低工程造價的空間是很有限的。違反建設科學規律,任意壓低標價,將造成施工單位盲目壓縮必要的質量成本和質量投入,從而影響工程的質量目標的實現,甚至是房倒屋塌的嚴重后果。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投標法規來解決這個問題,但依然是屢禁不止,這也說明了執法部門的執法程序的不妥和執法力度的不足。
2、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加劇了標價的不合理性
施工企業眾多,但都沒有形成規模效應,缺乏企業的競爭力。施工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生存,賠本賺吆喝,以低于成本的標價承包工程,形成了施工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施工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更加助長了建設單位的不法行為,建設市場的畸形發育更加嚴重。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實現集團化經營和專業化經營,進行企業兼并,將不具備競爭實力的小型施工企業淘汰出局,并鼓勵小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向專業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方向轉向。
3、不合理的工期要求使質量控制與進度控制之間出現矛盾
合理的工期反映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的必要程序及其規律性。建設單位為了使在建工程盡早發揮經濟效益,強制施工單位在限定期限內竣工。工期目標不合理,盲目壓工期,搶速度,將打亂建設施工的正常節奏。正常的施工工序受到干擾,必然影響工程質量。特別是在建設成本不能相應增加的條件下,一味地追求施工進度勢必會造成更嚴重的質量后果。
4、建設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間接地影響了施工質量
建設單位建設資金不到位,必然會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承建或在建工程停工。二者都會給施工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后果是施工企業的獎懲制度不能兌現,技術人員工資不能按時發放,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打擊,責任心渙散,進而影響建設工程質量。
只有解決上述問題,才能使施工單位以平等的身份進入建設市場。
要保證施工質量,還必須賦予施工單位一定的權利,以維護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獨立性。這種權利包括拒絕權和免責權。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施工標準有權拒絕實施。當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因施工問題發生意見分歧而建設單位堅持按照自己的意見進行施工時,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免除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四、監理單位
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自1988年開始試點到1996年的全面推行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建設活動中發揮了顯著的作用。但是,監理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的職能并沒有真正落實。從質量控制的角度而言,有兩個原因制約著我國監理制度的發展。一是我國現行的監理制度側重于施工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監理在設計質量監督方面的作用;另一是由于一些建設單位對監理制度不夠重視,把監理單位置于監工或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的位置上,而不授予或干預監理單位的質量否決權和爭端調解權,從而使建設監理的施工質量控制成為一紙空文。沒有真正賦予監理單位質量控制權,而追究監理單位的質量監理責任,這是有失公平的。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過輕是違背公平原則的另一個問題。根據1995年10月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25條的規定,“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扣除稅金)。”和設計的賠償責任一樣,這樣的規定對建設單位也是非常不利的。當然,這也和我國的監理收費過低,監理收費不能保證和缺乏監理職業保險制度有關。
雖然建設監理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與國際上通行的工程咨詢制度相比,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的發展存在很多問題。筆者建議對現行建設監理制度進行改革,切實貫徹建設監理制度最初的指導思想,與國際上的監督管理模式接軌,實現建設監理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管理。
五、質量監督(總)站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按照我國目前的行政設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和監督站行使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根據1990年4月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站需要介入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并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目前大多數投入使用而發生質量事故的建設工程都經過了監督站的檢驗,而且部分工程還是“省優”、“部優”工程,這樣就使監督站的工作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監督員的漏檢、錯檢以及徇私舞弊的行為使社會對政府監督產生了信任危機,進而對監督站的職能和責任問題提出了質疑。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是必要的。同時,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政府監督也是國際慣例。然而,我國現有的質量監督制度是否完善,質量監督站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這是我國政府監督需要考慮的問題。一個工程經過監督站核驗后出現質量事故,監督站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4月建建字151號文)第21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76條的規定,監督站只收費不監督的,退還收取的監督費;對于監督員的瀆職、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筆者認為,由于監督員自身的原因和他所面對的種種誘惑,這樣的規定還不足以有效扼制監督員的失職和不法行為的發生。對于政府監督的職能和責任,筆者有如下建議:
1、轉變監督站的職能,并建立發達國家通行的使用許可制度
監督站繼續履行政府對工程質量強制監督的職能,但監督的方法、手段需要改變。根據“誰建設誰負責,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監督站不再直接參與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等級的核驗。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自行組織進行,監督站只負責監督竣工驗收程序的合法性。當竣工材料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監督站核發使用許可。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由行業協會負責實施。
2、加大對監督站失職行為的處罰力度
監督站漏檢和錯檢的產生與監督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是密不可分的。在嚴格管理監督員和監督站站長資質條件的同時,還應該加強監督站站長和監督員的定期培訓,以適應飛速發展的設計施工水平的需要。加強敬業教育是增強監督員責任心的一個手段,但適當加大處罰力度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鑒于目前的處罰集中在監督員的直接責任。筆者建議應該追究直接領導者的嚴格領導責任。當領導者的責任與監督員的行為掛鉤時,領導者才會真正督促監督員學習并監督監督員的行為。另外,監督員和領導的責任不應僅僅局限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還應該追加一定數額的經濟責任。
3、建立透明的社會監督體系
鑒于監督站所處的特殊地位,監督站濫用權利、暗箱操作以及明示或暗示的不法行為時有發生。建設單位為了和監督站搞好“關系”,又不得不接受監督站的不法行為。因此,明確規定監督站的監督程序,建立透明、可行的社會監督體系,配備嚴格的處罰條例以規范監督站公務員的行為是必要的。這也是法制社會的最基本要求。
由于《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繼施行,應該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進行修訂。重新界定監督站的工作內容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以適應新的法律法規對政府監督管理的要求,并彌補現有規定的不足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