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有哪些
當承包人沒有或無力支付工人工資而發包人又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時,法律則賦予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申請法院拍賣并從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以實現工人的勞動報酬。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有哪些
律師回答:
向分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