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證據有哪些,是什么?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證據有哪些,是什么?
如何舉出有效證據,不但可以充分地實現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而且還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工作,從而達到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的目的。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證據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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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證據有哪些,是什么?
山西文鋒律師事務所任華英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證據有: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2、物證: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3、視聽資料: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述。
6、鑒定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包方的申請;
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山西文鋒律師事務所任華英律師解析:
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證據的合法性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即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采用違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又比如代理律師作調查筆錄時,必須兩位律師一起對證人進行調查詢問,制作完畢的調查筆錄必須要由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并且不得指使證人或誘使證人做偽證。
(2)證據形式合法,即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如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那么當事人必須提供書面的《建設工程合同》文本來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而不能以證人證言的方式來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
有些情況下關鍵證據雖保存在當事人手中,但當事人認為舉證責任并非已方,而故意保留相應證據,但正是因為當事人的“小心思”,反而可能使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無論是“誰主張誰舉證”還是法官重新分配舉證責任,即使舉證責任不在己方,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也應當結合庭審情況適時舉證。
任華英律師執業過程中辦理過各種類型的案件,尤其各類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工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等,擔任過多家企業法律顧問。理論功底好,實踐能力強,曾被評為山西省優秀青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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