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與xx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導讀:
上訴人魏某某與上訴人西南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34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啟念,上訴人xx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堯蔚云、張曉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的性質為勞務合同,魏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獲取勞動報酬。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總量有證據證明的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張給付全部勞務欠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在審理中魏某某認為還有其他未結算工程量要求結算,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0533元,xx建設公司負擔10234.1元,魏某某負擔298.9元。那么魏某某與xx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魏某某與上訴人西南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34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啟念,上訴人xx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堯蔚云、張曉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的性質為勞務合同,魏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獲取勞動報酬。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總量有證據證明的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張給付全部勞務欠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在審理中魏某某認為還有其他未結算工程量要求結算,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0533元,xx建設公司負擔10234.1元,魏某某負擔298.9元。關于魏某某與xx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魏某某與上訴人西南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xx建設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昭中民初字第34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啟念,上訴人xx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堯蔚云、張曉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后確認:2004年12月1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xx建設公司將水麻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標段中部分石方爆破工程包由魏某某完成,樁號為K25+200-K28+484.87段,合同約定:“工程承包性質為勞務分包,石方數量經雙方確認為準,單價為每立方米6元”,并約定xx建設公司有提供技術上的保障、物資保障(包括炸藥、火具以及油料)、施工場地并對安全生產、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等四項責任;魏某某有自備生產設備、生活用具進行安全生產等十三項責任。合同履行后,魏某某完成了爆破石方量為:K25+330-K28+484.87路基便道、邊坡塌方石方爆破188070立方米,K25+330-K28+484.87構造物基坑、填方段等石方爆破13498.97立方米,K27+020-K28+484.87路槽以下超挖換填部分石方爆破合計2951立方米,原6號棄土場支砌解石、K26+960-K28+484.87上、下檔及5號欄砂壩解石合計14700立方米,魏某某訴請的未結算部份經xx建設公司確認的有K27+158橋左側便道改線挖方中進行爆破383.41立方米,K27+179-K28+400段涵洞、水溝、檔墻等構造物解石爆破244立方米。合計總方量為219847.38立方米。xx建設公司應付款為1319084.28元,已付款為642000元,代魏某某支付欠款22871.5元,尚有余款為654212.78元未付。在爆破中魏某某領用材料價值541794.08元,雙方因是否扣材料款以及魏某某認為還有其他工程量未結算而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勞務分包施工合同》并實際履行,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合同甲方責任中的“甲方按時向乙方提供物資保障:包括炸藥、火具以及油料”條款的理解產生分歧,魏某某認為提供物資保障是xx建設公司責任,不應扣該材料款,而xx建設公司則認為物資保障是有償提供,材料款應由魏某某支付,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因此本案只能根據合同的性質,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以及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該條款進行解釋。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的性質為勞務合同,魏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獲取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計算以云南省建設廳2003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中關于爆破石方人工費的規定作參考,該定額中爆破石方人工費均價均不低于每立方米6元價格,且本案雙方訂立的合同xx建設公司責任中與爭議條款類似的“甲方提供技術上的保障、提供施工場地”條款,雙方在履行時均未涉及需由魏某某支付相應價款,因此對每立方米6元的單價應解釋為不包括材料款。xx建設公司以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袁開林的結算來證明與魏某某的結算也應扣除材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總量有證據證明的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張給付全部勞務欠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在審理中魏某某認為還有其他未結算工程量要求結算,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遂判決:“一、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給付原告勞務欠款人民幣654212.78元(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二、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33元,xx建設公司負擔10234.1元,魏某某負擔298.9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魏某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第二項,責令xx建設公司提供水麻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標段K25+200-K28+484.87爆破石方的施工圖紙,對已爆破石方中未計算部分進行結算。上訴理由為:一、魏某某勞務組爆破石方中已結算部分的計量證形成后,xx建設公司同意繼續結算未算部分,但因是否使用施工圖紙及魏某某爆破石方的范圍發生爭議未果;二、爆破工程作為一項特殊工程,無法用皮尺進行丈量,只能按照施工圖紙進行結算;三、雙方合同約定魏某某爆破石方的范圍是K25+200-K28+484.87段的所有石方爆破,魏某某勞務組的民工也證明,除K25+200-K25+300段少部分石方不是魏某某爆破的外,從K25+300-K28+484.87段所有石方都是魏某某爆破的,故魏某某爆破石方的范圍是K25+200-K25+300段的大部分,K25+300-K28+484.87的所有石方,xx建設公司應當提供施工圖紙結算該部分的所有方量。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主張。
上訴人xx建設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并判令魏某某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上訴理由為:一、對方起訴的石方量是219219.97立方米,但其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其起訴的事實,根據一審庭審中對方舉證而我方也有相應證據證實并予以認可的事實,對方完成的石方量僅為204519.97立方米。其中相差的14700立方米,對方僅提供了一份復印件進行證實,我方不予質證也不予認可,但一審法院卻對這份證據及相應的事實予以認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誰主張誰舉證”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規定。二、對方起訴的勞務費為1315319.80元,而一審法院的判決超出被上訴人起訴的范圍,認定金額為1319084.28元,違反了民訴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三、就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施工合同》中關于“甲方按時向乙方提供物資保障:包括炸藥、火具以及油料”條款的不同理解,我方認為包括材料款提供了充分的證據:1、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和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都很明確地界定了本案同類施工6元的單價包括相關的材料;2、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供了參照的交易習慣,即袁開林施工隊的參照。一審法院認定我方提供的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僅因為是92定額就主觀認為已不能使用,沒有任何法律理由。一審法院依據云南省建設廳2003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來認定不包括材料款不當,公路工程建設和建筑工程建設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領域,其分別的主管部門交通部和建設部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部門,不能用建筑工程的有關定額來理解和推算公路工程建設的定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就公路工程的爆破施工的分包,理應依據公路工程的預算定額。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主張。
魏某某針對xx建設公司上訴,答辯稱:一、關于材料款的責任歸屬問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魏某某承包工程的性質為勞務分包,魏某某提供勞務的報酬是勞務工資,在合同里的“甲方責任”條款中也明確約定,由xx建設公司提供物資保障(包括炸藥、火具以及油料),憑據這一約定,材料款也應當由xx建設公司承擔。二、關于14700立方米石方數量的確認問題。我方提供了石方數量統計表證明爆破石方數量的事實,雖然是復印件,但內容是客觀真實的,應當受法律保護。因為xx建設公司沒有將統計表的原件交付魏某某,魏某某僅持有統計表的復印件。xx建設公司不能因為魏某某無法提供統計表的原件而否認客觀事實。因此,一審法院依法確認14700立方米的石方數量是正確的。三、魏某某起訴的勞務費不低于一審法院判決的金額。魏某某起訴的勞務費包括兩項:一項是已經結算部分,另一項是魏某某爆破石方中的未結算部分。魏某某爆破石方中的未結算部分還有很多,但一審法院只確認了xx建設公司在2006年11月19目的結算清單上認可的兩筆,這兩筆的勞務費加上已經結算部分的勞務費,合計為1319084.28元。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沒有違反民訴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四、魏某某爆破石方的勞務單價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應當執行合同價。即使要參照定額,也只能參照雙方簽訂合同時的定額,2003年制訂的有關爆破石方的定額就是雙方于2004年簽訂合同時爆破石方的價格,可以作參考;1992年制訂的有關爆破石方的定額,因相隔時間太久,有關爆破石方的費用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人工費起碼翻了幾倍,雙方于2004年簽訂合同,不可能以1992年的價格預算單價。
xx建設公司針對魏某某的上訴,答辯稱:雙方合同中約定部分石方爆破由對方承擔,石方量由雙方核準為準,沒有約定工程量要以施工圖紙計量,對方提出按施工圖紙進行結算的觀點不能成立,另外對方又稱民工證明約定的施工范圍內有部分不是對方所做,觀點自相矛盾。石方量的計算需要雙方簽字認可。
在二審訴訟中,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上訴人魏某某認為少計算了石方爆破量15萬立方米左右;上訴人xx建設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14700立方米無證據,在此基礎上對應付款及欠款數額有異議。此外,雙方對其他事實無爭議,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魏某某提供了一組照片,并申請魏某某勞務組兩名民工劉光超、劉光金出庭作證,欲證明在魏某某勞務組的爆破范圍內有部分石方數量未結算,且雙方未在施工現場進行計量。
xx建設公司質證認為,照片不知何人何時何地拍攝,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人作為民工,并不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予認可其證明內容。
上訴人xx建設公司提供了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證明,欲證明水麻高速公路為國家重點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套用的定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交工發[1992]65號),該定額實行至今。
魏某某質證認為該證明內容不真實,定額只能作為參考,與本案無關。另1992年的定額至今時間太久,各項費用已經發生了變化。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魏某某爆破石方數量應如何確定?魏某某領用的材料費應由誰承擔?
關于魏某某爆破石方數量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本院認為: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第二條約定“石方數量經雙方核認為準”,在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約定“當月工程,必須由甲方(xx建設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在施工階段雙方簽有多份計量證,對魏某某爆破石方的數量進行了確認,現魏某某主張依照施工圖紙進行結算無合同依據,不予支持。關于xx建設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14700立方米僅有魏某某提供的一份復印件,依法不應認定的主張,本院認為,魏某某就此14700立方米石方數量僅能提供復印件,xx建設公司不予認可,魏某某就此的舉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誰主張誰舉證”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規定,本院不予確認,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在魏某某爆破使用炸藥數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舉證及核認,本院確認魏某某爆破石方數量為205147.38立方米。
關于魏某某領用的材料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魏某某勞務組在施工階段領用的材料價值541794.08元,魏某某簽字認可,但雙方為該筆材料費用應由誰負擔發生爭議。魏某某認為其為勞務分包,在《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第二條已約定爆破每立方米石方單價為6元,魏某某提供勞務的報酬是勞務工資,在合同里的“甲方責任”條款中也明確約定由xx建設公司提供物資保障(包括炸藥、火具以及油料),憑據這一約定,材料款應當由xx建設公司承擔。xx建設公司認為爆破材料為專供材料,不允許施工隊在外采購,《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交工發[1992]65號)的定額是包含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的,其提供物資保障不是無償提供爆破材料。本院認為,交通部《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交工發[1992]65號)并未廢止,該定額是全國公路專業統一定額,該定額是以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表現的工程預算定額,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在建設過程中概算定額即為該定額,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亦予以證實。一審法院參考適用云南省建設廳2003年《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不當。《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交工發[1992]65號)對人工開炸石方規定為軟石每立方米基價是3.78元,次堅石軟石每立方米基價是5.5元,堅石每立方米基價是7.7元;對機械打眼開炸石方(人工運輸)規定為軟石每立方米基價是4.74元,次堅石軟石每立方米基價是6.62元,堅石每立方米基價是8.94元。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甲方(xx建設公司)按時向乙方提供物資保障:包括炸藥、火具以及油料”,但未約定所供物資費用由誰承擔。魏某某勞務組在施工階段領用的材料價值541794.08元,匯總表格載明了每個月領用材料的數量和價值以及合計價值,魏某某在匯總表格簽字認可,如爆破每立方米石方單價不包含材料費,領用材料的價值與其勞務單價無關,魏某某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在匯總表格簽字認可,結合《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交工發[1992]65號)的規定,本院認為爆破每立方米石方單價6元中已包含了材料費,但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所供物資費用由誰承擔,使雙方對材料費的承擔產生誤解,不能實現預期利益,由此產生的損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魏某某向xx建設公司支付270897.04元領用材料費。
綜上,魏某某勞務組爆破石方數量為205147.38立方米,工程價款為1230884.28元,扣除魏某某承擔的材料費270897.04元后,xx建設公司應付款為959987.24元,現xx建設公司已支付642000元,代魏某某支付欠款22871.5元,尚欠295115.74元未支付。上訴人魏某某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上訴人xx建設公司上訴理由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昭中民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即“由被告西南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給付原告勞務欠款人民幣654212.78元(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駁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西南交通建設工程總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魏某某支付295115.74元;
三、駁回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訴訟費10533元,由魏某某承擔5266.5元,xx建設公司承擔5266.5元。二審訴訟費10533元,由魏某某承擔5266.5元,xx建設公司承擔5266.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xx建設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xx建設公司不自動履行本判決,魏某某可在判決履行期限屆滿后一年內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