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導讀:
某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訴某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法公布第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經終字第210號上訴人: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訴人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常州第二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嗣后,南洋酒店作為發包方對園林公司承建的土建工程進行簽證,承擔發包方的權利義務。那么某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訴某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法公布第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經終字第210號上訴人: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訴人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常州第二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嗣后,南洋酒店作為發包方對園林公司承建的土建工程進行簽證,承擔發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于某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訴某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法公布(2000)第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1998)經終字第21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劉興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利民,安徽安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韋,安徽阜陽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州第二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關河路卞子橋14號。
法定代表人:曹炳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民松,安徽永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根林,北京市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常州第二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經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帆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松波、劉貴祥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沙玲(代)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94年7月8日,海南京燕置業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京燕公司)與常州第二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約定:由園林公司承建京區美食娛樂城(后更名為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二層框架結構土建工程,工程價款為 1010296.41元,工期為1994年7月18日至同年9月28日;在基礎工程完成三分之一時,京燕公司應向園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40%,在一層樓面完成時,支付工程款的25%,在二層樓面完成時支付工程款的25%,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工程款的10%。合同簽訂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根據京燕公司的要求,主體工程變為三層,并增加了門樓接建、舞廳接建、廚房接建等工程。
1995年3月18日,京燕公司與港商簽訂中外合資合同,約定成立安徽省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洋酒店)。嗣后,南洋酒店作為發包方對園林公司承建的土建工程進行簽證,承擔發包方的權利義務。同年3月20日,園林公司與南洋酒店籌備處簽訂一份《裝飾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南洋酒店將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裝飾工程發包給園林公司,裝飾標準按三星級賓館標準;工程原則上按安徽現行裝飾定額和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園林公司主動降低一級收費費率,按二類工程費用定額綜合系數25.98%收取。概算工程總造價為600萬元,不執行預算包干,只作為預撥款的依據;工程保修期為半年,保修期內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由園林公司負責維修,并承擔南洋酒店在返工過程中的經濟損失;開工日期為1995年3月20日,竣工日期為同年7月18日,如工程延期每日向南洋酒店支付罰款2萬元,因南洋酒店原因造成的延期則按實際情況延長;園林公司為南洋酒店墊資150萬元(含土建工程原墊資款50萬元),在雙方商定日期內,不計銀行利息(自園林公司為南洋酒店墊資時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止),如南洋酒店逾期償還墊資款,則處以每日千分之五的罰款。施工過程中,雙方于同年10月11日簽訂了《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裝飾工程補充協議書》,約定:因多方面原因,致使裝飾工程逾期未能竣工,自1995年 10月15日起園林公司復工,至同年11月26日工程全部竣工,在西側“香港美食城”及外立面玻璃幕墻、鋁塑板裝飾工程完工之日起6日內,南洋酒店一次性撥付工程款60萬元,逾期付款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工程全部竣工經驗收合格后,雙方委托阜陽地區建設銀行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工程決算經確認后6日內,南洋酒店一次性支付總工程款的70%,余款分兩次付清(扣除園林公司5%的維修保證金〉,30日內付余款的50%,60日內全部付清。
1995年12月28日,雙方對園林公司承建的全部工程進行竣工驗收。1996年2月12日,園林公司將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土建、水暖、裝飾、電器施工決算書交南洋酒店。次日,雙方委托阜陽會計師事務所對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裝飾工程進行審計,約定審計時間20天,委托方預付工程總造價3‰的審計費。同年2月15日,園林公司預付審計費1.2萬元,南洋酒店沒有按其與園林公司的約定支付另一半審計費,審計未能進行。同年4月6日,南洋酒店在雙方未辦理工程交付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撬鎖使用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西樓美食城。截止1997年1月16日,南洋酒店向園林公司陸續支付了525.5 萬元工程款,園林公司經多次向南洋酒店催要剩余的工程款未成,遂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南洋酒店支付工程款、工程墊資款及逾期罰息等共計 8441257.05元。
原審另查明:園林公司在承建南洋酒店期間持有江蘇省建設委員會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等級為園林古建筑施工二級,其承建的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土建、裝飾工程均在其經營范圍之內。1995年9月28日,園林公司領取了阜陽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園林公司阜陽地區辦事處營業執照。同年10月3日,園林公司在阜陽市建筑管理局領取了安徽省跨區施工許可證,核定其資質等級為國營施工二級。
在本案一審期間,原審法院依法將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土建、裝飾、安裝、給排水工程造價委托中國建設銀行安徽省分行進行審計鑒定。 1997年8月20日,鑒定單位作出(1997)第005號初步鑒定結論,認定工程總造價為9057427.64元。原審法院將該鑒定結論送達雙方當事人,并進行開庭質證。雙方對鑒定結論提出不同意見,鑒定單位逐一核對后作出的鑒定結論為:土建工程造價2460946.64元,水、電、空調安裝工程造價 1717109元,裝飾工程造價4547260元,全部工程總造價8725315.64元;南洋酒店共支付工程款525.5萬元,尚欠3470315. 64元。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園林公司具有承包南洋酒店建設工程的資格,并辦理了跨地區施工許可證,符合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條件,故其與京燕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合法有效,其與南洋酒店簽訂的《裝飾工程承包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除協議中關于逾期償還墊資款處以每日千分之五的罰息的約定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確認無效外,其余部分內容均有效。南洋酒店土建工程合同雖由園林公司與京燕公司簽訂,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京燕公司已將該合同轉讓給南洋酒店,且得到園林公司認可,故土建工程款應由南洋酒店承擔。南洋酒店在沒有組織質監機構對整個承發包工程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的情況下,自行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且擅自使用,應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結論客觀、合法,應作為定案依據。南洋酒店未經交付于 1996年4月6日強行使用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西樓美食城,造成工程結算未能進行,從其實際使用之日起,應承擔遲延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園林公司主張南洋酒店支付后樓改造設計費7萬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五目、《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目、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五目之規定,判決:一、京燕公司與園林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合法有效;園林公司與南洋酒店簽訂的《裝飾工程承包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除逾期償還墊資款處以每日千分之五的罰息的約定無效外,其余部分均有效;二、南洋酒店償還園林公司工程款3470315.64元人民幣及逾期付款利息(1996年4月6日至同年5月15日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至實際還款日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三、駁回園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2210元,其他訴訟費10442元,財產保全費42200元,合計1O4852元,園林公司承擔31455.60元,南洋酒店承擔73396.40元,鑒定費4萬元,由園林公司承擔1.2萬元,南洋酒店承擔2.8萬元。
南洋酒店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園林公司在施工期間沒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取費資格證書,其所提供的1996年6月8日補辦的取費資格證書系偽證,原審鑒定結論計取間接費不當;雙方簽訂的《裝飾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園林公司主動降一級收費費率,按二類工程費用定額綜合系數25.98%取費,但按安徽省裝飾工程取費定額,裝飾工程甲類取費標準為24.01%,如按雙方約定降一級取費,標準應為21. 31%,鑒定結論按協議約定的25.98%的綜合費率計算工程款,顯然既違反裝飾工程取費定額,亦違背南洋酒店的真實意愿;鑒定結論采用的材料價格,有的遠遠超過園林公司提供的購貨發票價格,有的將園林公司提供的虛假購貨發票作為依據,導致多計算工程款;南洋酒店提供的付款憑證證明已付工程款為538.5 萬元,鑒定報告書認定南洋酒店支付工程款525.5萬元,與事實不符;原審判決對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不予認定,對園林公司因施工質量不合格給南洋酒店造成的損失不予判處顯屬錯誤;在雙方對工程決算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南洋酒店不可能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原審判令南洋酒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當;園林公司將一審訴訟請求提高為844萬元,由此增加的訴訟費用應由園林公司承擔。原審判決是依據嚴重失實的鑒定結論作出的,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在對南洋酒店所欠園林公司的工程款進行重新鑒定的基礎上依法改判。園林公司答辯稱:原審鑒定結論客觀、公正,應作為認定本案工程款的合法依據;園林公司在一審期間補辦了取費資格證書,有權收取工程間接費;園林公司施工質量合格,南洋酒店拖欠工程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查明:1997年4月,園林公司補辦了安徽省施工企業取費資格證書,該證書加蓋有安徽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的印章及阜陽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的年檢章,所載明的核發日期是1996年6月8日。阜陽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于1998年4月6日書面通知園林公司:該定額站為園林公司辦理的阜96048號取費資格證書有誤,決定予以撤銷,該取費資格證書作廢。
原審鑒定結論對南洋酒店外墻面磚是按照園林公司提供的發票載明的價格計價的,但園林公司提供的發票并非增值稅發票,該發票載明的價格為每平方米45元,阜陽地區基本建設定額站發布的1995年建筑材料市場信息價則為每平方米32.5元,外墻面磚使用量為2278平方米,二者差價共為 28475元。
原審鑒定結論認定南洋酒店已向園林公司支付工程款525.5萬元,南洋酒店提供證據證明南洋酒店分別于1996年2月9日、同年 11月30日、1997年1月16日向園林公司支付2萬元、2萬元、10萬元的工程款,原審鑒定結論沒有將該14萬元計入南洋酒店已付工程款。南洋酒店與園林公司在進行工程驗收時,沒有通知有關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參加驗收及核定工程質量等級。本案一審期間,南洋酒店單方向阜陽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工程質量等級核驗,該站于1997年4月18日以阜地質監字(97)013號文將南洋酒店餐飲、娛樂區的土建、水電工程認定為不合格工程。在本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期間,南洋酒店向阜陽市潁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園林公司賠償因南洋酒店工程質量不合格給其造成的損失,并于200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因其對南洋酒店工程的施工質量問題已另行提起訴訟,撤回該部分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園林公司與京燕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與南洋酒店簽訂的《裝飾工程承包協議》及補充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除關于南洋酒店逾期向園林公司支付墊資款處以日千分之五的罰息的約定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罰息的規定而應認定無效外,其余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南洋酒店土建工程部分雖由京燕公司與園林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但因京燕公司與港商合資經營,該合同的權利義務已全部轉讓給了合資企業南洋酒店,且得到園林公司的認可,故原審判令南洋酒店土建部分的工程款由南洋酒店承擔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南洋酒店在對園林公司承包的工程進行驗收時,沒有通知有關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核驗,且在雙方未辦理工程移交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部分工程,原審判決據此認定南洋酒店對工程質量出現的問題自行承擔責任。南洋酒店對此雖然提起上訴;請求認定工程質量不合格,判令由園林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其在本院審理期間對工程質量爭議已另行提起訴訟,并向本院提出撤回關于工程質量部分的上訴請求。鑒于南洋酒店在一審期間未就工程質量問題提起反訴,其另行提起訴訟,撤回此節上訴請求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園林公司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對雙方關于工程質量的爭議不與予審理。
南洋酒店在雙方未辦理工程交付手續的情況下,于1996年4月6日強行使用南洋酒店美食娛樂城西樓美食城,應自實際使用之日起向園林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其逾期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罰息計算標準承擔延遲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在園林公司與南洋酒店對工程決算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委托中國建設銀行安徽省分行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并對鑒定結論進行了開庭質證,該鑒定結論應作為認定南洋酒店尚欠園林公司工程款數額的基本依據。雖然園林公司在施工期間未辦理取費資格證書,但其在本案一審期間補辦了取費資格證書,應視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取費資格已予以追認。因該取費資格證書的發證機關系安徽省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總站,阜陽市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站作為年檢機關在本院二審期間作出的撤銷該取費資格證書的決定不能作為認定園林公司不具有取費資格的依據。工程間接費是工程建設單位向工程施工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園林公司具有承包南洋酒店建設工程的資格,辦理了跨地區施工許可證,并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的情況下,如果僅因其未在施工期間辦理取費資格證書而免除南洋酒店支付工程間接費的責任,有失公平。故南洋酒店關于園林公司未辦理取費資格證書,原審鑒定結論計取工程間接費不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安徽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一級、二級的國有建筑企業,在承包方僅承包裝飾工程的情況下,裝飾工程一類取費綜合費率為24.01%,二類取費綜合費率為21.31%。在工程主體結構與裝飾工程一體承包的情況下,裝飾工程一類取費綜合費率為31.49%,二類取費綜合費率為27.64%。因園林公司系二級國有建筑企業,其對南洋美食娛樂城工程的主體結構及裝飾工程又系一體承包,其有資格按31.49%的綜合費率取費。如果降一級取費,取費綜合費率應為27.64%。因此,雙方關于園林公司降一級依二類取費綜合費率25.98%收取工程費的約定低于二類取費綜合費率定額,原審鑒定結論按照合同約定的取費綜合費率計取工程款并無不當。南洋酒店關于原審鑒定結論按照雙方約定的25.98%的綜合費率計算工程款,既違反裝飾工程取費定額,又違背南洋酒店的真實意愿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審鑒定結論計算南洋美食娛樂城工程外墻面磚價款,是依據園林公司提供的購貨發票,但該發票載明的外墻面磚每平方米45元的價格明顯高于阜陽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發布的每平方米32.5元的市場信息價,且該發票并非增值稅發票,對其真實性無法認定,故應以該定額站發布的同期市場信息價計算外墻面磚價款。原審鑒定結論認定本案工程總造價為8725315.64元,扣除原審鑒定結論依據購貨發票多計算的 28475元外墻面磚的價款,應認定工程總造價為8696840.64元;原審鑒定結論認定南洋酒店已付工程款525.5萬元,但南洋酒店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于1996年2月9日、同年11月30日及1997年1月16日另向園林公司分別支付2萬元、2萬元、10萬元,共計14萬元,原審鑒定結論未將該 14萬元計入南洋酒店已付工程款,且對其他已付款項計算時多計入1萬元,故南洋酒店已付工程款應為538.5萬元。南洋酒店此節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南洋酒店應付工程款為8696840.64元,已付工程款為538.5萬元,故南洋酒店尚欠園林公司工程款應為 3311840.64元。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唯對南洋酒店尚欠園林公司工程款的數額計算存在誤差,應予糾正。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經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該判決主文第二項為: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常州第二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支付工程款3311840.64萬元及逾期罰息(自1996年4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
上列應付款項限本判決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52210元,安徽南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擔46989元,常州第二園林建設工程總公司承擔522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帆
審判員于松波
審判員劉貴祥
二○○○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沙玲(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