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實業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

導讀:
原告海南中建八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與被告海南南源實業公司、海南通和實業發展公司、三亞榮夫人旅業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蘆佑林、曹禮躍,被告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國韜、王德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通和公司和榮夫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1993年4月20日,原告與被告榮夫人公司簽訂"海之韻"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南源公司給付全部欠款4881965元;清償不足時,由被告通和公司負擔30%的責任,被告榮夫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某實業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海南中建八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與被告海南南源實業公司、海南通和實業發展公司、三亞榮夫人旅業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蘆佑林、曹禮躍,被告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國韜、王德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通和公司和榮夫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1993年4月20日,原告與被告榮夫人公司簽訂"海之韻"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南源公司給付全部欠款4881965元;清償不足時,由被告通和公司負擔30%的責任,被告榮夫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某實業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0)三亞經初字第6號
原告海南中建八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貿區金融花園D座7樓。
法定代表人戎長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蘆佑林,該公司副總會計師。
委托代理人曹禮躍,該公司職員。
被告海南南源實業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貿區王府大廈15層B座。
法定代表人曾普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國韜,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晶,系海南弘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通和實業發展公司,住所地不詳。
法定代表人孫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三亞榮夫人旅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詳。
法定代表人符榮和,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海南中建八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東海公司)與被告海南南源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南源公司)、海南通和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通和公司)、三亞榮夫人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夫人公司)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蘆佑林、曹禮躍,被告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國韜、王德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通和公司和榮夫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海公司訴稱,1993年1月10日被告榮夫人公司因開發土地資金不足,與被告南源公司、通和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榮夫人公司提供三亞海坡度假區3-2區17.9畝土地,并收取固定利潤1080萬元,南源公司負責提供項目的征地及建設資金,通和公司負責項目開發操作,共同開發"海之韻"15幢別墅項目。1993年4月20日,原告與被告榮夫人公司簽訂"海之韻"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榮夫人公司于1993年6月3日付給原告工程備料款88萬元,
同年6月8日,原告進場施工,此后"海之韻"項目建設有關事宜及工程款支付都由被告通和公司出面負責。1995年2月工程全面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結算。同年12月25日,原告與被告通和公司就"海之韻"別墅工程的欠款支付問題達成協議,確定所欠原告工程款及其利息,應在1996年年底前結清,但被告通和公司僅在1996年2月29日付款1.5萬元,余款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違約金520萬元。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南源公司給付全部欠款4881965元;清償不足時,由被告通和公司負擔30%的責任,被告榮夫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南源公司辯稱,南源公司與原告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列南源公司為被告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
被告通和公司,榮夫人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3年1月10日,南源公司、通和公司和榮夫人公司簽訂了"海之韻"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榮夫人公司以三亞市海坡度假村開發區3-2區17.9畝土地作為投資并按此投資分享利潤,南源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征地、建設所需全部資金,通和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全部操作事宜,包括辦理項目用地和開發建設的全部合法手續,項目開發建設活動及項目完工后的銷售事宜。通和公司不享有項目的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榮夫人公司在1993年2月份前取得應得利潤1080萬元,房屋銷售后,先歸還南源公司所出資金及其利息,剩余利潤由南源公司和通和公司分別按70%和30%的比例分配。1993年4月20日,東海公司下屬分公司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三亞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海三亞分公司),與榮夫人公司簽訂了《三亞市海坡開發區"海之韻"別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①東海三亞分公司承建"海之韻"項目15棟別墅單體建筑工程,
給排水、電氣工程及弱電系統和室外總平面工程;②工程造價為5199843元,最終造價以竣工結算為準;③1993年6月8日動工,同年12月8日竣工;④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的承包方式;⑤工程開工前撥付20%預付款給東海三亞分公司,開工后按工程進度付款;⑥另外合同還對取費標準、建材采購、驗收方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合同簽訂后,榮夫人公司于93年6月3日付給東海三亞分公司工程備料款88萬元,同年6月8日,東海三亞分公司進場施工,此后"海之韻"工程建設有關事宜及工程款支付均由通和公司出面負責。南源公司投入建設資金后,通和公司于1993年6月21日至1994年12月14日分8次付給東海三亞分公司600萬元。1995年2月份,由于國家宏觀調控,"海之韻"15幢別墅建到主體工程完工和部分別墅已外墻裝修后停工。1995年7月8日,雙方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同年12月25日,雙方達成《海坡"海之韻"別墅工程結算及付款協議書》確定該工程結算總造價為9540347元,減去已付688萬元,余欠主體工程款638622元,室外總體工程款2021724元,另加承擔東海三亞分公司銀行貸款利息3萬元,協議還約定余欠主體工程款計息時間從1994年6月1日起計,室外總體工程款計息時間1995年7月1日起計,均按月利率壹分捌厘計息;應于1996年1月25日前付20萬元,6月30日前付120萬元;如未能按上述時間付款,超期部分按月利率貳分計息,年底還不付清欠款,將拍賣海坡別墅抵償欠款。協議簽訂后,經東海三亞分公司多次催款,通和公司僅在1996年2月29日付利息款1.5萬元,余款一直未付。
另查,1994年12月21日,南源公司、通和公司和榮夫人公司簽訂了《關于終止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海之韻"別墅產權歸南源公司所有,通和公司和榮夫人公司不再享有利潤,也不再承擔風險責任,但應協助南源公司把開發項目搞完。1997年,南源公司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海之韻"別墅產權及土地使有權歸其所有,經省高院作出(1997)瓊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確認"海之韻"15幢別墅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南源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以(1998)執協
字第3-1號文對上述判決結果予以支持。
東海三亞分公司是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1995年5月29日,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變更名海南中建八局東海開發建設總公司。
2000年9月21日,本案經調解,南源公司調解方案是認可工程欠款為2690347元,但東海公司不應主張我司支付利息,余下的工程由東海公司繼續施工,先施工,后陸續支付欠款。東海公司認為,愿意繼續與南源公司合作,但對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和利息計算不同意南源公司提出的意見,此后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三亞市海坡開發區"海之韻"別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海之韻別墅小區驗收移交書》、
書記員歐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