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糾紛案(服務合同糾紛案難處理嗎)

導讀:
服務合同糾紛案由法律主觀:1、 締約過失責任 糾紛 2、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3、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4、確認 合同無效 糾紛 5、 債權人代位權 糾紛 6、 債權人撤銷權 糾紛 7、 債權轉讓 合同糾紛 8、 債務轉移 合同糾紛 9、 債權債務 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10、懸賞廣告糾紛 11、買賣合同糾紛 1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13、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14、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15、互易糾紛 16、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17、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18、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19、招標 投標 買賣合同糾紛 20、拍賣合同糾紛 21、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2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3、建設用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 糾紛 24、 臨時用地 合同糾紛 25、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6、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7、房地產開發 經營合同 糾紛 28、委托代建合同糾紛 29、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0、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31、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2、 商品房 預約合同糾紛 33、 商品房預售合同 糾紛 34、商品房 銷售合同 糾紛 35、商品房委托 代理 銷售合同糾紛 36、 經濟適用房 轉讓合同糾紛 37、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 38、房屋 拆遷 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39、供用電合同糾紛 40、供用水合同糾紛 41、供用氣合同糾紛 42、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43、 贈與合同 糾紛 44、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45、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46、 借款合同 糾紛 47、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48、同業拆借糾紛 49、企業借貸糾紛 50、 民間借貸糾紛 51、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52、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53、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54、 保證合同 糾紛 55、 抵押合同 糾紛 56、 質押 合同糾紛 57、 定金合同 糾紛 58、進出口押匯糾紛 59、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60、銀行卡糾紛 61、借記卡糾紛 62、信用卡糾紛 63、 租賃合同 糾紛 64、 土地租賃合同 糾紛 65、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66、 車輛租賃合同 糾紛 67、建筑 設備租賃合同 糾紛 68、 融資租賃合同 糾紛 69、 承攬合同 糾紛 70、 加工合同 糾紛 71、定作合同糾紛 72、修理合同糾紛 73、復制合同糾紛 74、測試合同糾紛 75、檢驗合同糾紛 76、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77、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 78、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 79、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 8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8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82、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 83、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 8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5、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86、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87、 運輸合同 糾紛 88、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9、公路 貨物運輸合同 糾紛 90、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2、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4、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9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6、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97、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98、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99、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00、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01、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02、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03、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4、 保管合同 糾紛 105、 倉儲合同 糾紛 106、 委托合同 糾紛 107、進 出口代理合同 糾紛 108、 貨運代理合同 糾紛 109、民用航空運輸 銷售代理合同 糾紛 110、 訴訟 、仲裁、 人民調解 代理合同 糾紛 111、委托 理財合同 糾紛 112、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113、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114、 行紀合同 糾紛 115、 居間合同 糾紛 116、補償貿易糾紛 117、借用合同糾紛 118、典當糾紛 119、 合伙協議 糾紛 120、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21、彩票、獎券糾紛 122、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3、農業 承包合同糾紛 12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2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2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27、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糾紛 128、 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包合同糾紛 129、土地 ...。
服務合同糾紛案由
法律主觀:
1、 締約過失責任 糾紛 2、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3、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4、確認 合同無效 糾紛 5、 債權人代位權 糾紛 6、 債權人撤銷權 糾紛 7、 債權轉讓 合同糾紛 8、 債務轉移 合同糾紛 9、 債權債務 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10、懸賞廣告糾紛 11、買賣合同糾紛 1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13、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14、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15、互易糾紛 16、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17、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18、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19、招標 投標 買賣合同糾紛 20、拍賣合同糾紛 21、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2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3、建設用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 糾紛 24、 臨時用地 合同糾紛 25、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6、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27、房地產開發 經營合同 糾紛 28、委托代建合同糾紛 29、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0、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31、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32、 商品房 預約合同糾紛 33、 商品房預售合同 糾紛 34、商品房 銷售合同 糾紛 35、商品房委托 代理 銷售合同糾紛 36、 經濟適用房 轉讓合同糾紛 37、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 38、房屋 拆遷 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39、供用電合同糾紛 40、供用水合同糾紛 41、供用氣合同糾紛 42、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43、 贈與合同 糾紛 44、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45、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46、 借款合同 糾紛 47、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48、同業拆借糾紛 49、企業借貸糾紛 50、 民間借貸糾紛 51、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52、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53、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54、 保證合同 糾紛 55、 抵押合同 糾紛 56、 質押 合同糾紛 57、 定金合同 糾紛 58、進出口押匯糾紛 59、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60、銀行卡糾紛 61、借記卡糾紛 62、信用卡糾紛 63、 租賃合同 糾紛 64、 土地租賃合同 糾紛 65、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66、 車輛租賃合同 糾紛 67、建筑 設備租賃合同 糾紛 68、 融資租賃合同 糾紛 69、 承攬合同 糾紛 70、 加工合同 糾紛 71、定作合同糾紛 72、修理合同糾紛 73、復制合同糾紛 74、測試合同糾紛 75、檢驗合同糾紛 76、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77、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 78、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 79、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 8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8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82、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 83、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 8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5、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86、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87、 運輸合同 糾紛 88、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9、公路 貨物運輸合同 糾紛 90、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2、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9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4、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9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6、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97、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98、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99、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00、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01、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02、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03、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4、 保管合同 糾紛 105、 倉儲合同 糾紛 106、 委托合同 糾紛 107、進 出口代理合同 糾紛 108、 貨運代理合同 糾紛 109、民用航空運輸 銷售代理合同 糾紛 110、 訴訟 、仲裁、 人民調解 代理合同 糾紛 111、委托 理財合同 糾紛 112、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113、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114、 行紀合同 糾紛 115、 居間合同 糾紛 116、補償貿易糾紛 117、借用合同糾紛 118、典當糾紛 119、 合伙協議 糾紛 120、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21、彩票、獎券糾紛 122、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3、農業 承包合同糾紛 12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2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2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27、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糾紛 128、 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包合同糾紛 129、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130、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131、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13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133、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34、 服務合同 糾紛 135、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136、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137、 醫療服務合同 糾紛 138、 法律服務合同 糾紛 139、旅游合同糾紛 140、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141、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142、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43、 財會服務合同 糾紛 144、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45、 娛樂服務合同 糾紛 146、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47、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148、教育 培訓合同 糾紛 149、 物業服務合同 糾紛 150、 家政服務合同 糾紛 151、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52、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53、農業 技術服務合同 糾紛 154、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155、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156、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57、 演出合同 糾紛 158、 勞務合同 糾紛 159、離 退休 人員 返聘合同 糾紛 160、 廣告合同 糾紛 161、展覽合同糾紛 162、追償權糾紛 163、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164、 不當得利 糾紛 165、不當得利糾紛 166、無因管理糾紛 167、無因管理糾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能否直接起訴經營者個人
可以的。如果經營者個人是服務合同糾紛一方,能直接起訴經營者個人。
在物業合同糾紛案件中業主如何維權?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的增強,在是否繳納物業費及如何繳納物業費的問題上,業主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愈加繁多。那么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業主如何正當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的增強,在是否繳納 物業費 及如何繳納物業費的問題上, 業主 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據 物業服務合同 提出的抗辯意見,有的業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卻以業主敗訴收尾。那么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業主如何正當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業主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抗辯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 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業主提出物業服務提供方單方面強行中止服務,需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若無證據證明,僅以未享受服務進行抗辯,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業主以建設單位未交付房屋為由抗辯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條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或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 ,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故業主資格認定有兩種:
1、業主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專有部分進行事實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是對該部分的合法占有。在無特別約定時,買受人對于專有部分的占有通過建設單位的交付行為得以實現。遵照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交易習慣, 開發商 交付房屋鑰匙或者買受人在 交房 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后才完成交付行為,此時無論是否辦理 房屋產權登記 ,均視為小區業主。
2、如果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即已經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無論是否收到房屋鑰匙,均具有業主資格。
三、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維修義務為由抗辯
維修義務主要來源于合同約定,一般約定的維修范圍包括房屋本體公用設施,不包括室內部分的維修;在維修范圍約定不明情況下,依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2、3條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的劃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業主承擔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
根據《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維修、養護義務時應負相應的違約責任。若業主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方告的行為違反 物業管理 公約中的維修和養護義務,業主依據合同的約定行使抗辯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業主需要避免“只要 小區物業 出現問題就找物業服務企業”的思維。
對于維護義務的承擔主體,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小區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由建設單位負物業的保修義務;在保修期限屆滿后,專有部分由專有部分所有人承擔維修和養護義務,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對業主提供有償的維修服務;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和養護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時,可使用小區的 住宅 專項維修基金。
四、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為由抗辯
業主需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安保義務的行為,這一行為給業主造成了財產損失、違約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物業服務企業的安保義務源于法律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
法定的安保義務主要是在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小區安全管理行為的制止義務以及防止小區內出現安全問題的協助義務。業主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提起侵權之訴。當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保義務時,其向業主行使物業費請求權,業主可以以未盡到安保義務為由抗辯。
理由主要為:“未盡到安保義務”是對合同義務的不完全履行,屬于違約行為;但是這一行為并非根本性違約,所以法院在最后的認定中會根據安保責任范圍以及業主的具體損失來酌情減免物業費。但是這一抗辯的界定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標準界定安保義務。因為任意擴大義務范圍會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加深物業服務關系雙方的矛盾。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