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導讀:
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文號:一中民終字第16586號 上訴人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經理。上訴人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224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某某世紀公司訴稱款項全部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支付后,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未還款。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辯稱理由可信度高,該院予以采信。那么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文號:一中民終字第16586號 上訴人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經理。上訴人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224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某某世紀公司訴稱款項全部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支付后,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未還款。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辯稱理由可信度高,該院予以采信。關于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文號:(2008)一中民終字第165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澄偉,北京市翔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貴山,北京市翔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87號院。
負責人施志平,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憲濤,男,北京市豐臺區花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豐臺區工商聯大廈D座201。
上訴人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某某世紀公司) 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以下簡稱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24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由法官金莙擔任審判長,法官咸海榮、法官梁睿參加的合議庭于2008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世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澄偉、李貴山,被上訴人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負責人施志平、委托代理人孟憲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世紀公司一審起訴稱:2007年2月25日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在承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建筑施工工程期間,分別于2007年5月17日、6月11日和7月16日向某某世紀公司借款848 810元。某某世紀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航空港某某分公司:1,立即返還借款848 810元;2,承擔訴訟費用。
航空港某某分公司一審答辯稱: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從來也沒有與某某世紀公司有業務往來,而且某某世紀公司所支付的保證金也與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無關,故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在承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以下簡稱武警學院)建筑施工工程期間,毛依平作為承包人以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武警學院項目部的名義給某某世紀公司打了三張借條,并加蓋了該項目部的章,上述借條累計金額為848 810元。某某世紀公司訴稱款項全部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支付后,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未還款。該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一審法院對證據的質證結果認為,某某世紀公司目前沒有直接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付款行為,也沒有能夠證明其支付其所稱的借款款項與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有直接的關聯性。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某某世紀公司提交的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承建的武警學院項目部的借條,能夠確認武警學院項目部與某某世紀公司之間確實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但因該借款合同關系違反金融法律規定,故該合同關系應屬無效。現某某世紀公司沒有依據該借款合同關系,真實地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承建的武警學院項目部或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出借上述款項的相關證據;某某世紀公司提舉的支出憑證與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沒有任何關聯性。某某世紀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支持,該院予以駁回。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辯稱理由可信度高,該院予以采信。判決:駁回某某世紀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某世紀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將其承建的武警學院建筑施工工程承包給了毛依平,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人自行籌集并支付工程各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補充協議》還約定,工程項目部不設立銀行帳戶,委托北京泛華基業科貿有限公司(下稱泛華公司)代付材料款等工程支出款項。某某世紀公司共計借給航空港某某分公司848 810元款項,其中598 810元通過銀行直接轉帳至泛華公司銀行帳戶的。另外25萬元是代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支付給河南省永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永陽勞務公司)的工程勞務費,上述款項系依毛依平的指令通過北京多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轉付的,支出憑證上有永陽勞務公司負責人韓翊恒的簽字,上述款項作為借款應當由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給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某世紀公司的訴訟請求。
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同意一審法院判決。針對某某世紀公司的上訴理由,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認為:某某世紀公司與航空港某某分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業務往來,航空港某某分公司亦從未收到過某某世紀公司的任何款項,某某世紀公司稱委托泛華公司代收材料款,但合同中并未對此進行約定,而且某某世紀公司一審時并未提交合同原件,其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另外,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經查詢泛華公司的工商檔案,發現毛依平是該公司股東,出資25萬元,故請求法院對毛依平的證言不予確認。綜上,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認為某某世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二審審理期間,某某世紀公司為支持其上訴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證據1、《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單項工程內容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2、毛依平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其實際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提供了借款的事實存在。針對證據1,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認為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中后補加的文字是毛依平自己補的,在上述文字上加蓋的公章從形式上看是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但實際上是假公章,并向法院提交了鑒定申請。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對毛依平出庭作證所述證人證言的內容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提出要求鑒定《補充協議》上公章真偽的申請,但因該公章的真偽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故本院對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本院對《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單項工程內容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形式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毛依平的證言中的內容,本院將結合本案的證據進行綜合評斷。
二審審理期間,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為支持其答辯理由,向法院提交了泛華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證明毛依平是該公司的股東。某某世紀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亦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一審法院認定2007年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在承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建筑工程施工期間,毛依平作為承包人以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名義給某某世紀公司打了三張借條借款84 810元的事實正確。一審審理期間,某某世紀公司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提供了上述借款。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某某世紀公司提交了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與毛依平簽訂的《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單項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在該補充協議第二條上有補充批注,內容是“經協商,甲方(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委托泛華公司代付材料款等工程支出款項”。該批注上加蓋有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公章。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對該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是毛依平偽造的公章。但毛依平出庭作證,認可公章的真實性,并認可某某世紀公司依據該《補充協議》的約定,向泛華公司支付款項598 810元的事實。
二審審理期間,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認可其與永陽勞務 公司簽訂過《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由永陽勞務公司負責本案所涉工程的勞務施工,永陽勞務公司委派的勞務結算負責人是韓翊恒。訴訟中,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及毛依平均認可永陽勞務公司的勞務費用由毛依平負責支付。而毛依平認可上述勞務費用是毛依平向某某世紀公司借的。一審審理期間,某某世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由毛依平簽字確認的,韓翊恒簽字收取的某某世紀公司支票的借款單。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確認某某世紀公司與航空港某某分公司之間存在真實借款合同關系正確,本院亦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但該借款合同關系因違反了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確認其無效,正確,本院亦予以確認。合同無效后,航空港某某分公司依照無效的借款合同向某某世紀公司所借款項應予返還。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世紀公司是否實際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提供了款項。對此,本院認為,某某世紀公司實際支付本案所涉借款848 810元采取的是兩種方式。一種是某某世紀公司直接將其中的25萬元給付了永陽勞務公司。在該事實的確認上,永陽勞務公司與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實際簽訂勞務服務合同,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提供了本案所涉建設項目的勞務服務,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在庭審中,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認可該筆費用應當由毛依平支付,毛依平又認可其支付勞務費用是向某某世紀公司借款支付的。從某某世紀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看,勞務公司也實際從某某世紀公司處領取了支票,故此,本院認為某某世紀公司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實際借款25萬元的事實成立。某某世紀公司支付第二筆借款是某某世紀公司向泛華公司匯款598 810元。對該筆匯款性質的認定,本院認為,由于二審審理期間某某世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補充協議》原件。在《補充協議》中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認可毛依平使用泛華公司的帳號代付材料款等工程支出款項,因此,某某世紀公司依據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與毛依平的該項約定向泛華公司匯款的行為應當視為某某世紀公司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實際支付借款的行為。雖然,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認為在《補充協議》的批注上加蓋的公章非其單位的公章,有可能是毛依平偽造的公章,但由于毛依平出庭作證,認可某某世紀公司付款全部用于工程的事實時,在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無證據證明某某世紀公司與毛依平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某某世紀公司為善意第三人。某某世紀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在審查該文件的真實性時不負有鑒定公章真實性的義務,其只能從形式審查該公章是否為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公章,亦即只要該枚公章在形式上屬于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的公章,對某某世紀公司來說就可以認定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與毛依平達成了補充協議上的內容。故某某世紀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其按照毛依平的要求,依據該補充協議的約定,向泛華公司的帳上匯款的行為屬于某某世紀公司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履行借款義務的行為。《補充協議》上公章的真偽只能導致航空港某某分公司與毛依平之間的債務關系是否確立,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
綜上,本院認為,某某世紀公司實際向航空港某某分公司提供了848 810元借款,在借款合同關系無效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航空港某某分公司理應償還該筆借款。某某世紀公司的上訴理由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由于某某世紀公司在二審審理期間提交了新證據導致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誤,由此導致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有誤。本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之上,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2484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于本判決
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北京某某世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八十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六千一百四十四元,由中國航空港建設
總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至一審法院)。
二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二千二百八十八元,由北京某某世紀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