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何規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導讀:
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何規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在建筑行業工程承包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發包人支付價款,承包人負責建設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設完成后,發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對該工程進行折價或拍賣,承包方享有工程款優先權。那么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何規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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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何規定,有哪些法律要件?
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盧一汕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
優先受償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必要。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動產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
⑶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
⑷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
⑸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盧一汕律師解析:
法律作出了規定,應當從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實踐中需要掌握的是,應當給付工程價款的理解。
第一,施工合同有約定的,我們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付款時間,來認定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這也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第二,施工合同沒有約定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我們以工程款支付條件成就日予以認定。當建設工程已經交付的,我們以工程交付日作為認定依據;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但承包人遞交了竣工結算資料的,我們以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資料之日作為認定依據。如果工程既沒有移交,竣工結算資料也沒有遞交的,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認定工程款結算條件沒有成就。承包人此時不能主張優先受償權。
民商法學碩士,從業以來專注辦理民商事訴訟與企業法律顧問業務,承辦各類訴訟案件近千余件,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執業多年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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