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對擔保物權優先性限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導讀: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如果破產程序限制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則無疑否定了擔保法確立擔保物權的宗旨,擔保物權也就失去了它原本應有的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擔保物權的優先性,擔保法的規定與破產法的規定存在沖突。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與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亦是如此,如債務人企業尚未破產,二者處理上不會發生沖突,不會發生限制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問題,而債務人企業一旦走向破產,二者的沖突隨即顯現出來,這就需要破產法在對有限財產的執行方面,于眾多的不同債權人之間作出合理的抉擇。那么破產程序對擔保物權優先性限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如果破產程序限制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則無疑否定了擔保法確立擔保物權的宗旨,擔保物權也就失去了它原本應有的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擔保物權的優先性,擔保法的規定與破產法的規定存在沖突。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與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亦是如此,如債務人企業尚未破產,二者處理上不會發生沖突,不會發生限制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問題,而債務人企業一旦走向破產,二者的沖突隨即顯現出來,這就需要破產法在對有限財產的執行方面,于眾多的不同債權人之間作出合理的抉擇。關于破產程序對擔保物權優先性限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各國破產法一般都設有破產管理人制度,有關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事由均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債務人無權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
債權人之所以選擇物的擔保,其目的就在于克服人的擔保的局限性,通過行使優先受償權使其債權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如果破產程序限制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則無疑否定了擔保法確立擔保物權的宗旨,擔保物權也就失去了它原本應有的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擔保物權的優先性,擔保法的規定與破產法的規定存在沖突。沖突發生的原因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破產程序本身的性質使然,二是破產立法價值嬗變的結果。
就破產程序本身的性質而言,雖然理論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破產程序是一種概括執行程序已成共識。作為概括執行程序,其中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必須將債務人的所有財產用來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而且債務人企業一經破產清算,其主體資格將會消滅。因此,民法上的許多權利一遇上破產程序,權利的原有狀態就不得不發生改變。盡管維持破產程序開始前的既存權利范圍,符合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理想,但在破產程序中未必現實可行。
這是因為,破產程序中遇到的許多問題在債務人尚未破產的情況下是不會顯現出來的,更談不上發生權利的沖突問題。比如債權的清償與工人工資的支付及稅款的繳納之間,在債務人企業未破產時其各自的支取規則是既定的并且是相安無事的,惟有在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時,這些權利才會一齊涌現出來進而發生支取的先后順序問題。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與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亦是如此,如債務人企業尚未破產,二者處理上不會發生沖突,不會發生限制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問題,而債務人企業一旦走向破產,二者的沖突隨即顯現出來,這就需要破產法在對有限財產的執行方面,于眾多的不同債權人之間作出合理的抉擇。抉擇的結果是:為確保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有必要限制擔保物權人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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