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權可以優先得到清償及擔保債權的優先性限制

導讀:
稅收債權享受優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性。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不過,也有少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受破產程序的限制,所以無須申報債權,尤其是在擔保物經過登記公示或為債權人占有的情況下。如果擔保物權人與債權人會議就擔保物權的存在與否及具體數額發生爭執,則應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因此,未經法院審查確認的擔保物權,債權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那么哪些債權可以優先得到清償及擔保債權的優先性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稅收債權享受優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性。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不過,也有少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受破產程序的限制,所以無須申報債權,尤其是在擔保物經過登記公示或為債權人占有的情況下。如果擔保物權人與債權人會議就擔保物權的存在與否及具體數額發生爭執,則應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因此,未經法院審查確認的擔保物權,債權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關于哪些債權可以優先得到清償及擔保債權的優先性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稅收
稅收債權是一種特殊債權,它與一般債權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第一,稅收債權產生的法律基礎是公法而非私法,稅收債權是公法上的權利,它所體現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而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
第二,稅收債權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體的特殊性;
第三,從性質和用途上看,稅收為國家行使管理職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
稅收債權享受優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性。
債務人欠交的稅款是針對整個國家利益的,普通的商業債務則僅僅針對某個人或某個公司的個體利益,基于公共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考慮,首先償付稅收債權是很有必要的。
2、工資
從雇員的觀點來看,破產對他們的影響是巨大的,除了企業已經欠發的工資之外,還失去了勞動雇傭關系和未來的工資收入。在破產法中,有必要通過調整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使雇員的損失降低到相對較小的程度,將雇員工資在破產分配中作為優先債權予以償付便是調整的一種方法。
3、破產程序的費用
破產程序的費用包括破產管理人、律師、代理人、會計人員、審計人員的工資,有關的保險費用,破產財產儲存和變現的費用,訴訟費等,但不包括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
之所以將破產費用列入優先地位,是因為破產管理人等人不能進行無報酬的工作,否則將不會有對破產財產的合理管理。同時,破產費用也不能作為政府的開支由納稅人承擔,而應當由對破產財產有利益的債權人來承擔。
4、其他的優先債權
各國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對某些其他類型的債權也會給予優先地位。
擔保債權的優先性限制
1、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各國破產法一般都設有破產管理人制度,有關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事由均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債務人無權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除此之外,擔保物權即使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根據絕大多數采破產撤銷權制度的國家破產法有關撤銷權的規定,債務人如在破產臨界期限內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擔保物權人負有申報債權的義務
為了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防止破產欺詐,減少爭議,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第9條第2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由此可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一樣,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申報債權。不僅如此,自動放棄債權的法律擬制,也一視同仁地對有、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產生效力。當然,這種自動放棄債權的法律擬制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不過,也有少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受破產程序的限制,所以無須申報債權,尤其是在擔保物經過登記公示或為債權人占有的情況下。
3、擔保物權須經法院審查確認
擔保物權人要行使優先受償權除首先應依法申報其債權外,其債權還必須由債權人會議討論決定,最后由法院審查確認。
如果擔保物權人與債權人會議就擔保物權的存在與否及具體數額發生爭執,則應通過訴訟手段解決。該訴訟的基本形態為確認之訴,但若有必要,也可同時提出給付之訴。
發動訴訟的主體一般為擔保物權人,但若擔保物權人先行就此已取得具有執行力的法院裁判,則應由債權人會議為原告提起訴訟,否則,擔保物權人可借此申請法院開始強制執行。
法院對此僅有形式審查權,而無實體審查權。因此,未經法院審查確認的擔保物權,債權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
4、在擔保物權人未占有擔保物的情況下(如為抵押權人),其擔保物權的行使首先應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得對擔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權利。
若擔保物權人已經占有擔保物,如為質權人、留置權人時,則可不經破產管理人同意,直接依擔保法規定的方法行使其權利。但是,破產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收回擔保物。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