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優先性的限制是怎么樣的

導讀:
凡是執行和解協議及重整程序不需要的并且其價值不高于債權數額的擔保物,都要退還給有擔保債權人,有擔保債權可不依破產程序優先受償。比如,如果擔保物是機器,并且債務人需要繼續使用機器,法院可能會要求債務人定期向有擔保債權人支付一定的現金,以彌補由于機器磨損而引起的機器價值降低。(二)既然對有擔保債權的優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賦予有擔保債權人一定的權利為對價來實現利益衡平。在破產和解以及破產重整程序的發生、進行等相關事項上賦予有擔保債權人表決權,在關系到有擔保債權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上,有擔保債權人因享有表決權而在債權人會議上有發言權。那么擔保債權優先性的限制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凡是執行和解協議及重整程序不需要的并且其價值不高于債權數額的擔保物,都要退還給有擔保債權人,有擔保債權可不依破產程序優先受償。比如,如果擔保物是機器,并且債務人需要繼續使用機器,法院可能會要求債務人定期向有擔保債權人支付一定的現金,以彌補由于機器磨損而引起的機器價值降低。(二)既然對有擔保債權的優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賦予有擔保債權人一定的權利為對價來實現利益衡平。在破產和解以及破產重整程序的發生、進行等相關事項上賦予有擔保債權人表決權,在關系到有擔保債權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上,有擔保債權人因享有表決權而在債權人會議上有發言權。關于擔保債權優先性的限制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限制債務人對擔保物的使用權和處置權。凡是執行和解協議及重整程序不需要的并且其價值不高于債權數額的擔保物,都要退還給有擔保債權人,有擔保債權可不依破產程序優先受償。對于所有其他需要由債務人利用的擔保物,使用或處置通常不需債權人同意,只要法院許可就行,法院也可通過各種方法對擔保物權加以保護。比如,如果擔保物是機器,并且債務人需要繼續使用機器,法院可能會要求債務人定期向有擔保債權人支付一定的現金,以彌補由于機器磨損而引起的機器價值降低。同時法院也可要求為機器買保險。總之,法院要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因整理程序而受到損害。如果經管債務人要求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處置重要擔保物,需要事先獲得法院的批準。
(二)既然對有擔保債權的優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賦予有擔保債權人一定的權利為對價來實現利益衡平。在破產和解以及破產重整程序的發生、進行等相關事項上賦予有擔保債權人表決權,在關系到有擔保債權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上,有擔保債權人因享有表決權而在債權人會議上有發言權。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3條就債權人會議的組織作了明確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有限受償權的除外。”可見我國對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的表決權全部否定。其深層次的原因是與債權人所承擔的權益風險相息相生的。但筆者以為這一條規定只適合破產程序,而不適合破產和解與重整程序,應該賦予有擔保債權人在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程序上有關自己利益的事項上有表決權。英國破產法上也有類似規定,債權人會議所討論通過的和解協議需要有擔保債權人作出某些讓步時,該債權人也有表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