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破產中抵押權與債權的優先權

導讀:
破產將優先償還企業所欠債務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職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屬于破產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償部分優先于擔保權人受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力。同時,由于別除權能使債權人獲得優先足額清償,所以其行使應受到嚴格的限制。那么論破產中抵押權與債權的優先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將優先償還企業所欠債務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職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屬于破產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償部分優先于擔保權人受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力。同時,由于別除權能使債權人獲得優先足額清償,所以其行使應受到嚴格的限制。關于論破產中抵押權與債權的優先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優先受償權是指一種債權享有其他債權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債權是民法上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那么在破產中抵押權和債權應當如何先行清償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企業破產法對破產程序、重整程序、破產條件都作了要求
企業在破產前、破產中對財產處理權有更嚴格的限制,對債權人、職工、國家稅收都有嚴格的保護,為市場交易與競爭創造了公平機制。
破產將優先償還企業所欠債務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職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屬于破產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償部分優先于擔保權人受償。
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是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還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放棄債權的。
此外,企業破產法還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無效。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力。本條是關于別除權的規定。那什么是別除權呢?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就擔保標的物受償;
正因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不依破產分配程序受償,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種。
它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和生效。
2、債權和擔保權符合破產法的規定。
同時,由于別除權能使債權人獲得優先足額清償,所以其行使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