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中有擔保債權怎么辦

導讀: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優先權問題是破產清算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實現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實現。《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并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并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那么破產清算中有擔保債權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優先權問題是破產清算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實現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實現。《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并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并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關于破產清算中有擔保債權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各國破產法一般都設有破產管理人制度,有關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事由均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債務人無權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
破產債權,除去行使別除權和抵消權之場合,經過申報、調查、確定以后,就可以接受清償。在我國,破產債權僅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債權的確定,是指債權人會議經審查認可的債務人的債務確實存在,債權人的債權確實存在的認可。
優先權問題是破產清算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實現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實現。各個國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經濟基礎、社會制度、文化背景不盡一致,所以各種費用在破產清算中的清償順位也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我們國家亦是如此。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范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于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解決。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并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并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采用,如歷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建立新賬結轉期初余額時,由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作為期初余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并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