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擔保債權得不到償還該怎么處理?

導讀: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應先要求債務人清償貸款,在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債權優先性限制有哪些1、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擔保物權主要是指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那么公司破產后擔保債權得不到償還該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應先要求債務人清償貸款,在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債權優先性限制有哪些1、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擔保物權主要是指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關于公司破產后擔保債權得不到償還該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經營不善倒閉也有可能,特別是一些小公司倒閉的幾率也會比較高。一些企業在經營的好好的倒閉,其債權人就會很擔心,因為對方欠了自己不少的欠款還沒有償還。那么在公司破產后擔保債權得不到償還該怎么處理?
1.如果保證人承擔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后,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此,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選擇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由于保證人也無力償還,在申請執行后,可以要求保證人分歧給付等措施。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
2.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應先要求債務人清償貸款,在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申報債權。
擔保債權優先性限制有哪些
1、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
2、擔保物權人負有申報債權的義務。
3、擔保物權須經法院審查確認。
4、在擔保物權人未占有擔保物的情況下(如為抵押權人),其擔保物權的行使首先應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得對擔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權利。
有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受償。
擔保物權主要是指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如果擔保物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的,剩余未受清償的債權不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保證責任(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僅僅相當于擴大了債務人的范圍,并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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