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的擔保債權怎么處理

導讀:
所謂別除權是指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不依破產程序優先就擔保標的受償的權利。在別除權標的物仍然由破產管理人占有的情形下,別除權人行使權利的相對人為破產管理人。別除權是破產宣告前在破產人的財產上設定以擔保物為擔保的債權,因而別除權的對象,限定于特定財產,即為債權提供擔保的財產。同時,作為擔保的標的物也是特定的,別除權人只能就該項擔保物享有排他性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那么破產中的擔保債權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別除權是指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不依破產程序優先就擔保標的受償的權利。在別除權標的物仍然由破產管理人占有的情形下,別除權人行使權利的相對人為破產管理人。別除權是破產宣告前在破產人的財產上設定以擔保物為擔保的債權,因而別除權的對象,限定于特定財產,即為債權提供擔保的財產。同時,作為擔保的標的物也是特定的,別除權人只能就該項擔保物享有排他性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關于破產中的擔保債權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別除權是指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不依破產程序優先就擔保標的受償的權利。一般來說,破產清算過程中,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程序的規定,在多個債權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但這并不是說所有債權人都應按照同一尺度進行受償。如對破產人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對擔保標的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對破產人的財產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因為行使權利別除于破產程序之外,所以,對破產人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被稱為別除權。
別除權為基于擔保物權而不依破產程序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別除權是以擔保物權為基礎的權利。是就擔保人特定財產設定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相對于擔保債權而言的,即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權。首先,別除權具有法定性,遵循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即依法律規定不得創設,如別除權中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其次,別除權具有優先性,有別除權的債權優于一般破產債權而優先受償,這就使其債權得到了充分的特別保護。再次,別除權具有支配性。支配性是別除權的關鍵和核心。最后,別除權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自主獨立之意,故也稱獨立性。保證為人的擔保,用作保證的財產是不特定的,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標的須是特定之物,無論是動產、不動產或權利,一旦設立別除權,便以一定方式使之特定化。
2、別除權是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所行使的權利。別除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破產所有人的財產,才可能發生別除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行使破產權利的問題,從而使別除權與破產取回權相區別。別除權的產生是由于在破產宣告前,別除權人在破產債務人的財產上已設定擔保物權,所以別除權就只能對特定的財產行使。
3、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別除權標的物雖然也是破產人的財產,但不構成破產財產,為了實現別除權的優先受償權,應將別除權標的物與破產財產區分開來。別除權的實質是基于該標的物的擔保物權。所以,別除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之外,隨時對別除權標的物行使權利,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別權人可以通過個別的民事執行程序行使權利。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并不是說權利人可以不通過破產管理人行使權利。在別除權標的物仍然由破產管理人占有的情形下,別除權人行使權利的相對人為破產管理人。
4、別除權是一種只能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別除權是破產宣告前在破產人的財產上設定以擔保物為擔保的債權,因而別除權的對象,限定于特定財產,即為債權提供擔保的財產。除了擔保財產外,擔保債權人對于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不能行使別除權。同時,作為擔保的標的物也是特定的,別除權人只能就該項擔保物享有排他性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如果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自動放棄優先受償權,且其行為符合法律要求,該項有特定物擔保的債權也變為一般債權。
我國破產法中對別除權的設立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該法第32條中規定:債權人行使別除權所依據的基礎權利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國家立法例,對我國別除權的種類及行使闡述如下:要把它納入到市場經濟法律的整體框架來考慮,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在今后應更多地靠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
第三,金融機構與債權人風險的考慮,如果擔保債權不能依法實現的話,對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將是一個巨大的打擊,金融機構與債權人自身也有可能破產,那涉及的人群會更大。新破產法的規定既考慮了中國的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又考慮了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要抓緊建立與此條文配套的破產保障基金,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