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享有優先權嗎

導讀: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那么抵押權享有優先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關于抵押權享有優先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概念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所擁有的一種法定權利。我們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抵押權是否享有優先權
抵押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應該是抵押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進行抵押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接受抵押的債權人,只有債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式主要有二種方式:
1、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2、依法向法院起訴,等判決生效后,由法院執行過程中依法處理該抵押物,在所得款中優先支付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抵押權順序也叫抵押權的次序,是指同一財產上有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優先于后順序的抵押權人受償,后順序的抵押權人就只能在先順序抵押權人受償之后的抵押物價值余額中得到受償。同一順序的抵押權人則按照各自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受償。
例如,A、B、C三人對于張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權,但是A和B處于同一順序,C處于次一順序,那么房屋變賣或拍賣之后得到的價款,必須先付給A和B,C只能在A和B受償之后的余額中進行受償;而A和B之間,要按照各自債權數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張某欠A是10萬元,欠B是5萬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對房屋的價款各自受償。
抵押權的順序,直接影響抵押權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償,所以這也是抵押權人的一項權利,一般稱為順序權,或次序權。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