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有哪些?

導讀:
擔保物權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根據我國的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設立作了的規定中,將擔保物的權力交由法院來進行處理。那么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根據我國的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設立作了的規定中,將擔保物的權力交由法院來進行處理。關于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有哪幾種類型?
1、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余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2、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3、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七十四條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我國的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設立作了的規定中,將擔保物的權力交由法院來進行處理。但是實際的處理情況,還需要根據申請人以及被告人之間的實際情形來決定的。只不過在很多的案件中,這種擔保物被送上法院進行判決,那么都是申請人以勝訴告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