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聯適用指引的規定

導讀:
首先,該司法解釋準確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比如,該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其僅具有權利正確性推定的效力。所以《物權法》就把這些問題回避了,沒有做非常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釋作進一步的解釋,這次司法解釋也確實填補了部分空白。《司法解釋》第1條關于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之訴的規定,實際上確定了兩項規則。根據《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這兩類情況,如果當事人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三是人民法院一并審理。那么什么是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聯適用指引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該司法解釋準確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比如,該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其僅具有權利正確性推定的效力。所以《物權法》就把這些問題回避了,沒有做非常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釋作進一步的解釋,這次司法解釋也確實填補了部分空白。《司法解釋》第1條關于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之訴的規定,實際上確定了兩項規則。根據《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這兩類情況,如果當事人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三是人民法院一并審理。關于什么是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聯適用指引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聯適用指引的特點是什么?
首先,該司法解釋準確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通過明確有關的規則,進一步貫徹、落實了《物權法》。比如,該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其僅具有權利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真實的權利狀況和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則可以推翻這個推定,這和《物權法》精神應該說是完全吻合的。
第二,應該說它填補了《物權法》的一些漏洞。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中相對人善意的判斷標準等。其實《物權法》制定中圍繞這些問題曾經有過討論,但是考慮到這些問題已經很詳細了,而且當時案例不是太多。所以《物權法》就把這些問題回避了,沒有做非常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釋作進一步的解釋,這次司法解釋也確實填補了部分空白。
《司法解釋》第1條關于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之訴的規定,實際上確定了兩項規則。 第一項規則即不動產物權的爭議應該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實際上這個問題本身關系到我們對登記的性質的認定的問題。登記在性質上,究竟是一個民事行為還是一個行政行為。長期以來,學界一直有爭論。《物權法》制定的時候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甚至認為登記是一種審批,是典型的行政行為。但是后來大家普遍的接受的是登記是一種公示方法。盡管這樣定義,畢竟在我們國家的登記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所以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部門,對涉及比如說登記的錯。
二、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聯適用指引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這兩類情況,如果當事人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所以這次這個解釋首先明確說,不動產只要是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爭議就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我覺得對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是比較必要的。這里面也提出一個問題,大家可以討論,是不是所有涉及登記的都是民事案件。我覺得這個倒也不一定。這個大家可以考慮。我倒是覺得,那是純粹的都是一些有關登記錯誤,假如說只涉及到登記違反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不涉及到權利歸屬,恐怕這還是一個行政案件的問題。 第二項規則即確定了在行政訴訟中可以一并審理民事爭議。但有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已經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
三是人民法院一并審理。所以按照該司法解釋的第1條,它所確定的這項規則,即如果已經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里面涉及到物權歸屬的爭議可以一并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