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司法解釋一要點總結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一)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實踐中,對于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那么物權法司法解釋一要點總結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實踐中,對于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關于物權法司法解釋一要點總結包括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這種觀點受眾頗廣,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關于預告登記的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實踐中,對于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陬A告登記制度的內涵,正確適用預告登記制度,必須注意堅持依法兼顧保障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與限制登記義務人的處分權的平衡原則,為此,《解釋》第四條對《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處分行為”進行了限縮性解釋,即將其限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而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礙債權如期實現的行為。
(三)關于特殊動產轉讓中的“善意第三人”
(四)關于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的范圍
(五)關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司法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確立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但該條表述較為簡單,遠遠不能解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方法及法律效果等實踐中亟需明確的重要問題,這還導致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實踐運用及司法判斷標準不一、尺度各異,嚴重影響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功能的發揮。《解釋》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對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進行了細化,通過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共計六個條文,分別從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起始條件、同等條件的認定、行使期間、主體范圍以及裁判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極大地完善了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制度架構,使得這一制度從法律的原則規定成為走入現實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鮮活制度。
(六)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