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的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那么關于民間借貸的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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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民間借貸的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在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可了解到,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自由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民間借貸如何約定逾期利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具體的逾期利率,但最高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