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涉及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涉及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