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擔保期限規定有哪些

導讀:
物權擔保期限規定有哪些鋼球廠因經營需要,在中國銀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筆,借款本金共計100萬元。本案的主要爭議是當事人能否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限。在《物權法》出臺之前,審查抵押權是否存續,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首先審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如果主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抵押權當然存在。本條解釋將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與訴訟時效掛鉤,強調擔保物權在其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仍有一定的存續期間。《物權法》第202條做出了與《擔保法解釋》第12條不同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么物權擔保期限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擔保期限規定有哪些鋼球廠因經營需要,在中國銀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筆,借款本金共計100萬元。本案的主要爭議是當事人能否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限。在《物權法》出臺之前,審查抵押權是否存續,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首先審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如果主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抵押權當然存在。本條解釋將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與訴訟時效掛鉤,強調擔保物權在其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仍有一定的存續期間。《物權法》第202條做出了與《擔保法解釋》第12條不同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關于物權擔保期限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擔保期限規定有哪些
鋼球廠因經營需要,在中國銀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筆,借款本金共計100萬元。為擔保上述債權的實現,雙方訂立了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以位于某市價值150萬元的辦公樓為雙方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額抵押,并約定在合同上標明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為2年。雙方辦理了登記,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2006年12月,在借款合同訴訟時效屆滿1年后,銀行主張抵押權與鋼球廠產生糾紛,原告中國銀行某分行某支行起訴被告鋼球廠,請求法院確認該行最高額抵押權有效,并以最高限額100萬元對本案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依據《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第1款第(二)項、第53條、第59條、第60條、第62條,《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83條第2款之規定,判決原告對本案抵押財產所享有的最高額抵押權有效,原告可就已確定的借款合同本金100萬元及其所發生的利息、違約金、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的全部,以最高額為限,行使抵押權。
關鍵詞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發生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本案的主要爭議是當事人能否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限。如果當事人不能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限,抵押權應在什么期限內行使。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抵押權還能否行使。
首先,分析在《物權法》頒行之前的處理。在《物權法》出臺之前,審查抵押權是否存續,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首先審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如果主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抵押權當然存在。如果抵押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那么需要審查抵押權的行使是否是在主債權屆滿后兩年之內,屬于兩年之內的,給予保護。就本案例而言,由于訴訟發生在約定的抵押權存續期限內,主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抵押權應受保護。
其次,分析《物權法》實施以后的處理。根據《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抵押權的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相同,司法實踐中審查抵押權是否超過期限,只需審查主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即可,抵押權的命運系于主債權。因此,如果該案發生在《物權法》頒行之后,本案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約定期限三年按《物權法》規定無效,抵押權行使期限應與主債權訴訟時效同存。此案抵押權無效是因為抵押權人沒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內主張,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假設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又同意履行債務時,抵押人不再承擔抵押負擔,也就是說,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請求不能支持。理由是: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放棄時效利益),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情況下,該行為不能約束抵押人,因為任何人不能單方面為他人設定義務。再假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放棄時效利益時,債權人的抵押權仍然不能行使,因為如果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一方面會損害該債務人的其他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一物之上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情況下,還會損害順位在后的抵押權人的利益。
(二)《物權法》關于抵押權存續期限的規定
《物權法》對抵押權存續期限作出了不同于《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擔保法解釋》第12條對抵押權人享有的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做出了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條解釋將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與訴訟時效掛鉤,強調擔保物權在其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仍有一定的存續期間。
《物權法》第202條做出了與《擔保法解釋》第12條不同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條規定則強調,擔保物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從該條文意來看,抵押權適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因此,也可以說,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結合《物權法》第195條和第202條關于抵押權訴訟實現和時效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物權法》對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做出了修改,即只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如果超過主債權的訴訟期間,則抵押權人喪失上述權利。因此,抵押權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及時行使抵押權。
另外,《物權法》實施后,關于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問題需明確以下幾點:
(1)當事人在抵押、質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權、質權的存續期間無效;
(2)抵押權應當在被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行使;
(3)質權、留置權的行使,不受被擔保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影響。
法眼點睛
對于質權、留置權的行使期限,《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從該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所有的擔保物權的行使,均適用該規則,即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
《物權法》則僅規定了抵押權的行使期限,對于質權、留置權均沒有規定。
由于《物權法》沒有規定質權、留置權的期限,為了避免質權與留置權的長期不行使,導致擔保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處于不穩定狀態,《物權法》第220條第2款規定,“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款賦予了出質人行使質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的存在會促使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
《物權法》第237條也規定了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