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抵押權與物權法抵押權有什么區別?

導讀: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只調整抵押權等物權性擔保,因此,不在物權法中這樣規定是適宜的。那么擔保法抵押權與物權法抵押權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只調整抵押權等物權性擔保,因此,不在物權法中這樣規定是適宜的。關于擔保法抵押權與物權法抵押權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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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擔保法和物權法分別都規定了抵押權制度,在存在相似之處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區別。那么,擔保法抵押權與物權法抵押權有什么區別呢?這也是我們理解抵押權制度需要了解的。下面律師365小編詳細為您解答。
一、物權法明確了獨立擔保的約定無效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物權法實施后,除非法律對獨立擔保另有規定,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包括當事人的約定中有關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條款均屬無效。物權法的立法理由為:擔保物權依附于主債權債務而存在,沒有主債權債務,就沒有擔保物權。法律如允許當事人作出主債權債務無效,擔保合同仍有效的約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債權債務,擔保人也要承擔擔保責任。這不但對擔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導致欺詐和權利的濫用,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擔保法調整的范圍除了包括抵押權等物權性擔保方式外,還包括保證、定金等非物權性擔保方式,擔保法允許約定的情形是針對國際貿易中通行的見索即付、見單即付的保證合同。物權法只調整抵押權等物權性擔保,因此,不在物權法中這樣規定是適宜的。
二、物權法明確了擔保合同與擔保物權的效力區分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通過對比可知,我國物權法摒棄了擔保法將“基礎關系(合同)與物權變動的效力混為一談”的觀念,將基礎關系(合同)與物權變動的效力區分開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擔保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依約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轉移占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物權法關于抵押物范圍的擴張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采取列舉加概括方式對抵押物的范圍作了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才能辦理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則采取列舉加排除的方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較之擔保法,物權法規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就可以進行抵押,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權,如對動產抵押的范圍不作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