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有什么區別?

導讀:
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那么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關于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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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作為債權的兩種擔保方式,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也有著一定的區別,因此我們需要了解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具體含義以及詳細情況。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抵押擔保保證擔保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了解抵押擔保保證擔保的有關知識有所幫助.
一、抵押擔保保證擔保
1、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于: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2、保證擔保
什么是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