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在哪些場合受到限制

導讀:
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在哪些場合受到限制《物權法》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則受到限制,具體包括:在擔保物權設定人欠稅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優于擔保物權。那么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在哪些場合受到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在哪些場合受到限制《物權法》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則受到限制,具體包括:在擔保物權設定人欠稅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優于擔保物權。關于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在哪些場合受到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在哪些場合受到限制
《物權法》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擔保物權人對其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行擔保物權情形時,擔保物權可以擔保財產折價或者從該擔保財產變賣、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于一般債權人而獲得清償。但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則受到限制,具體包括:
在擔保物權設定人欠稅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優于擔保物權。《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自起施行)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第46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該規定的立法旨意在于防止欠稅人以抵押、質押擔保為名惡意轉移資產,以維護國家稅收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同時,也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提供了防范風險的必要信息和手段。
特定情形下未清償職工債權優于擔保物權。《企業破產法》第132條規定,“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起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據此,在企業破產的場合,雖然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對2006年8月27日《企業破產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償職工債權,在按照正常清償順序無法實現時,則以設定擔保的特定財產受償,此時未清償的職工債權優于擔保物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于擔保物權。《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a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據此,在同一財產先出租后抵押的場合,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受抵押權的影響。同時,根據《合同法》第230條關于“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的規定,承租人對出租財產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在擔保財產先租賃后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于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為平衡建設工程承包人和發包人的關系,保障建筑工人的勞動收入,維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公布)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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