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能否賦予債權人優先受償權

導讀:
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的分歧實踐中,《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權利人常常帶來先入為主的概念,特別是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均無擔保物權的,權利人通常認為只要案件在審理中采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進入執行后就應按照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優先受償。而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合法權益免受損害及順利執行,因而賦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應的優先效力,符合民事執行的價值取向。那么法院查封能否賦予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的分歧實踐中,《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權利人常常帶來先入為主的概念,特別是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均無擔保物權的,權利人通常認為只要案件在審理中采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進入執行后就應按照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優先受償。而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合法權益免受損害及順利執行,因而賦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應的優先效力,符合民事執行的價值取向。關于法院查封能否賦予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據此,在有多個金錢債權并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后的債權人僅能就剩余部分的財產受償。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執行規定》第九十九條又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因此在對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的公民和其他組織執行時,查封的實施既不為債權人創設實體法上的優先權,亦不產生程序法上的優先權,僅僅使債權人取得就債務人的財產受償的資格。
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的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