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嗎

導讀:
被執行人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采取優先主義。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可見,如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當事人通過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進行分配。在被執行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因查封而享有優先受償權。那么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采取優先主義。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可見,如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當事人通過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進行分配。在被執行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因查封而享有優先受償權。關于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采取優先主義。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據此,在有多個金錢債權并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后的債權人僅能就剩余部分的財產受償。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采取平等主義。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執行規定》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可見,如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當事人通過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進行分配。如債權人不申請破產,則按照《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各債權人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而不按比例受償。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
《執行規定》第九十條又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因此在對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的公民和其他組織執行時,查封的實施既不為債權人創設實體法上的優先權,亦不產生程序法上的優先權,僅僅使債權人取得就債務人的財產受償的資格。
在被執行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因查封而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均應中止執行的批復》中明確:“已經查封的財產在被執行人被宣告破產時,都要列為破產財產,由所有債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分配,而不能優先執行給采取查封措施的債權人。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后,會涉及到優先債權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優先權又稱先取特權,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優先權。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并獲得法院批準后,針對被保全的財產,該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權?理論上存在爭議,張*勝律師認為,債權人不能因為保全取得優先權: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財產流失而不是直接賦予申請人優先權。
在涉及到被執行人財產問題的案件中,如果被執行人足夠償還債務,則債券人有優先權。如果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債務,則會采取平等主義。而在被執行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因查封而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