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什么情況下優先受償

導讀:
大家都知道,欠錢了就必須要償還,任何人都必須遵守這個規定。債權問題一直是法律常識類的主要關注點,我們也或多或少的當過債主或欠債者。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對多個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而被執行人的財產又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這就涉及多個債權人如何受償和參與分配的問題。今天,大律網律師整理了以下債權人什么情況下優先受償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債權人什么情況下優先受償
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此條規定明確了享受優先受償權的僅有兩種情形,即擔保物權和優先權(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而財產保全作為一種訴訟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財產擔保,擔保權是一種典型的物權,可以排斥其他債權。
2、我國法律法規及解釋尚未賦予財產保全具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由此可見,財產保全作為一種訴訟保全制度,它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前后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或毀損財產,從而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后的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而并不是將財產保全等同于優先權可以在日后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這樣將會導致先到期的債權人將債務人財產保全,而后到期的債權人即使想保全也無從可保。
因此,財產保全只是債權人為防止判決生效后無法執行而在訴前、訴中及判決后執行前對債務人財產通過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來,以保障判決得到順利執行。綜上所述,申請人對保全財產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保護特定權益的優先受償順序外,債權的平等性必須予以尊重。
銀行和個人債權誰優先
一) 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
(二) 破產財產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于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依照國家規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
(三) 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清法院裁定后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四) 補充分配
破產分配終結后,如發現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說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
欠債人無力償還通常有如下處理方式:
1、與欠債人協商,取得對方詳細情況,可以適當延期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欠債人或許可能采取拖,如果上法院起訴,對欠債人來說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
3、實在無錢可還,即使打贏了官司,法院執行人員知道欠債人沒有錢是無法執行的。只有在欠債人有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抓人(包括司法拘留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