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組成情況

導讀:
債權人會議由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組成。關于出席人員,中國《企業破產法》第13條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但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對其利益產生消極影響的應當除外。債權人出席會議與否,法律不應加以限制。債權人會議的列席人員系指不屬會議正式成員并且不享有表決權的會議參加人員。依照中國立法,債務人為全民企業的,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列席債權人會議;清算組成員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有義務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拘傳。那么債權人會議-組成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由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組成。關于出席人員,中國《企業破產法》第13條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但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對其利益產生消極影響的應當除外。債權人出席會議與否,法律不應加以限制。債權人會議的列席人員系指不屬會議正式成員并且不享有表決權的會議參加人員。依照中國立法,債務人為全民企業的,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列席債權人會議;清算組成員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有義務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拘傳。關于債權人會議-組成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由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組成。關于出席人員,中國《企業破產法》第13條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包括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保證人等。鑒于中國破產法對未如期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剝奪其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因而,實際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其債權須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間內申報和登記;(3)經審查,人民法院已確認其債權人資格。
債權人會議的出席人員享有請求召開債權人會議以及參加會議和在會議上發言、詢問、表決的權利,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因為對擔保財產可不依破產清算程序受清償且大多能夠得到滿足,故除非其放棄優先受償權,則與破產分配與和解利益關系不大,不享有表決權。但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對其利益產生消極影響的應當除外。實務中,是否放棄優先受償權,取決于表決權對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通常,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對債權清償來說是不利的,它會使債權失去清償的財產保障,且會使債權受償的時間推遲、數額減少,但當債務人的生死存亡或者是否進入破產清算對該債權人利害攸關時,比如,破產債務人系該債權人的直接的競爭對手或者至為親密的合作伙伴,
債權人既可以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出席會議與否,法律不應加以限制。債權人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的,應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注: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破產法意見》,關于代理人的資格,法律并無特別規定,委托其他債權人或者債權人以外的一般人均無不可。代理人代為出席的,其權利的行使應與債權人的地位相同,享有債權人應有的發言、表決等權利。
債權人會議的列席人員系指不屬會議正式成員并且不享有表決權的會議參加人員。依照中國立法,債務人為全民企業的,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列席債權人會議;清算組成員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有義務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拘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