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組成的程序

導讀:
債權人會議組成的程序由于債權人會議的產生源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職權的結果,因此,債權人會議的正當性首先取決于法院產生債權人會議的合法性。只有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債權人會議才能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的職權。債權人會議產生的程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組成人員的產生,二是組成的程序。按照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由于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組織者的地位,法院在召開債權人會議前有對債權人資格進行初審的職權。破產法已明確地把實質審查權規定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那么債權人會議組成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組成的程序由于債權人會議的產生源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職權的結果,因此,債權人會議的正當性首先取決于法院產生債權人會議的合法性。只有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債權人會議才能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的職權。債權人會議產生的程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組成人員的產生,二是組成的程序。按照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由于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組織者的地位,法院在召開債權人會議前有對債權人資格進行初審的職權。破產法已明確地把實質審查權規定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關于債權人會議組成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組成的程序由于債權人會議的產生源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職權的結果,因此,債權人會議的正當性首先取決于法院產生債權人會議的合法性。只有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債權人會議才能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的職權。債權人會議產生的程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組成人員的產生,二是組成的程序。
第一,只有依法申報的人才有被接受初審的資格。
破產法規定,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進行公告。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有兩個問題需要予以明確。首先,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這牽涉到這一期間的性質。筆者認為,申報債權是取得破產債權人資格的行為,屬于形成權,該期間當屬于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從破產法的表述也能明顯看出這是個不變的期間。已知債權人1個月未知債權人3個月的申報期限屆滿后,則視為放棄債權。其次,關于公告的方式。在實務上根據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清冊,許多債權人的地址因時間的遷移無法確知,因此,未知債權人的范圍非常不確定。公告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如果沒有嚴格的方式,勢必影響破產程序的公正。筆者認為,在最高法院主辦的人民法院報上發布是合適的做法,但是由于沒有硬性的規定,各地的做法差異很大,應當進一步從立法(或司法解釋)上予以規范。
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清冊后是否按債務人所提供的清冊全部發出申報通知?換句話說,法院在發出通知前是否應當對債務清冊進行審查?筆者認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法院沒有對債務清冊所標明的債權人進行審查的權利。這帶來一個問題:法院既然向債權人發出了申報債權的通知,在以后的破產程序中再否定債權人的資格,是否很不嚴肅?其實這屬于一種誤解。在受理破產案件后,法院擔負的首先是組織者的職能,按照債務人提供的清冊發出通知,類似于普通訴訟中向當事人發出訴狀副本或答辯狀副本,屬于審判前的準備程序。如果法院先主動審查則等同于不審而定,債權人將可能失去申報的機會,債權的確認將失去公正性。與普通訴訟相比,破產程序具有很多特殊性,這是由破產程序的特殊價值所決定的。不論是債權人請求或債務人提供,其聲明的內容通過法院轉達給相對一方,都是體現法院作為裁判者的居中地位。
破產實務中還遇到一個問題:債權人僅提供申報書而沒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的,能否予以登記?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既然破產法是強行法,法律明文規定應提供證明材料而不提供的,應不予登記。但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又提交的,可按提交的時間予以登記,逾期則視為放棄債權;另一種認為,申報債權,屬于債權人的聲明,法院應按聲明予以登記。是否具備債權人資格留待以后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確認。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按照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僅申報債權而未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等待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
第二,法院對債權人資格的審查只能是形式審查。
由于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組織者的地位,法院在召開債權人會議前有對債權人資格進行初審的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破產法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法院對債權人資格的審查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立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根據破產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法院的審查職權應屬于形式審查。破產法已明確地把實質審查權規定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法院審查的內容應包括:1.債權人是否已經申報;2.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時間內申報;3.債權人是否聲明有無財產擔保或放棄財產擔保及其數額。只要在法定時間內申報債權且沒有財產擔保或放棄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就獲得了債權人會議成員的初步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