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立法中債權人會議制度的設置思路

導讀: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體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的議事機構。完善債權人會議制度,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是我國新破產立法中的一項重大舉措。下面就新破產立法中有關債權人會議的設置思路和爭議問題作一評述。目前新破產法草案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1這一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破產法將債權審查列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沒有設置獨立的債權審查確認程序。那么新破產立法中債權人會議制度的設置思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體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的議事機構。完善債權人會議制度,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是我國新破產立法中的一項重大舉措。下面就新破產立法中有關債權人會議的設置思路和爭議問題作一評述。目前新破產法草案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1這一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破產法將債權審查列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沒有設置獨立的債權審查確認程序。關于新破產立法中債權人會議制度的設置思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體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的議事機構。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維護其利益的自治團體。完善債權人會議制度,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是我國新破產立法中的一項重大舉措。下面就新破產立法中有關債權人會議的設置思路和爭議問題作一評述。
一、債權人會議的成員資格與權利
(一)債權申報確認與債權人會議成員資格的關系?
目前新破產法草案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在立法與實踐中,一直存在債權人是否必須在其申報的債權得到確認之后才能作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的不同觀點之爭。有的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應當僅限于債權得到確認者;有的人認為,凡是申報債權者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無需債權得到確認,否則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之前,將會出現所有債權人均無權利參加會議的局面。?
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規定的債權確認程序和債權人會議成員資格認定的模式下,這兩種觀點均不夠全面。對債權人參會資格應根據其參加的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還是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區別分析。一般而言,對債權的審查、確認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進行的。所以,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審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便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1
這一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破產法將債權審查列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沒有設置獨立的債權審查確認程序。許多其他國家的破產法則將對債權的審查、確認放在債權人會議之外的專門的債權調查會議上進行(但為方便債權人,債權調查會議可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同期進行),得到債權調查會議確認的債權人才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這樣設置自然也就不會出現上述爭議。這種立法模式顯然更為合理,值得我國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