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債權人會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我國《破產法》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但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別除權人無表決權。我國破產法對別除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地位的規定有所不妥,其權利與義務規定得不相對應,一方面規定其對債權人會議的議案無表決權,另一方面又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其有約束力,這顯然是對別除權人利益的不當損害,應加以修改。第一項職權將本應由法院行使的司法裁判職權交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破產法的規定本身就是錯誤的。立法應當對此作出相應修改,取消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的權利。加上別除權人對任何事項都沒有表決權,因此,別除權人并無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必要。那么債權人會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我國《破產法》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但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別除權人無表決權。我國破產法對別除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地位的規定有所不妥,其權利與義務規定得不相對應,一方面規定其對債權人會議的議案無表決權,另一方面又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其有約束力,這顯然是對別除權人利益的不當損害,應加以修改。第一項職權將本應由法院行使的司法裁判職權交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破產法的規定本身就是錯誤的。立法應當對此作出相應修改,取消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的權利。加上別除權人對任何事項都沒有表決權,因此,別除權人并無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必要。關于債權人會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破產法》規定,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但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別除權人無表決權。我國破產法對別除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地位的規定有所不妥,其權利與義務規定得不相對應,一方面規定其對債權人會議的議案無表決權,另一方面又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其有約束力,這顯然是對別除權人利益的不當損害,應加以修改。
其實,按照目前我國的立法模式,將別除權人納入債權人會議沒有什么實際意義。根據《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三項: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第一項職權將本應由法院行使的司法裁判職權交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破產法的規定本身就是錯誤的。而且,別除權人在審查、確認債權(包括自己的債權)事項上面居然沒有表決權,對其權利也是嚴重的損害。立法應當對此作出相應修改,取消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的權利。第二項職權因和解協議對別除權人沒有效力而與其無關。第三項職權則因法律規定擔保物不屬破產財產,更是與別除權人毫不相干。加上別除權人對任何事項都沒有表決權,因此,別除權人并無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必要。
在新的破產立法中,如仍將破產債權人與別除權人共同設置于統一的債權人會議中,別除權人對與其利益相關的事項應當享有表決權。總之,立法的原則是,權利必須與義務相對應。
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出現在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性質相同或不同的別除權。為此,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根據擔保的種類、性質以及設置方式等,確定各項別除權間的清償順序,以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