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債權人權利 期待一部市場的《破產法》

導讀:
6月21日開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對經濟領域的基本法《企業破產法》,進行首次審議。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場退出法《破產法》已成為我國發展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的明顯障礙。從1994年開始起草,到2004年進入審議程序,《企業破產法》整整走過了十年的時間。但是這個破產法在現在的市場情況下已經完全不適合?,F行的破產法主體范圍很窄,關注的是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問題。國務院目前對國企破產的規定,仍實行每年上報指標、財政撥款、核銷銀行一部分債務的政策性破產的方式。那么保障債權人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6月21日開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對經濟領域的基本法《企業破產法》,進行首次審議。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場退出法《破產法》已成為我國發展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的明顯障礙。從1994年開始起草,到2004年進入審議程序,《企業破產法》整整走過了十年的時間。但是這個破產法在現在的市場情況下已經完全不適合?,F行的破產法主體范圍很窄,關注的是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問題。國務院目前對國企破產的規定,仍實行每年上報指標、財政撥款、核銷銀行一部分債務的政策性破產的方式。關于保障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6月21日開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對經濟領域的基本法《企業破產法》,進行首次審議。
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場退出法《破產法》已成為我國發展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的明顯障礙。
從1994年開始起草,到2004年進入審議程序,《企業破產法》整整走過了十年的時間。在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這部僅6章43條的法律中,調整主體明確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業。但是這個破產法在現在的市場情況下已經完全不適合?,F行的破產法主體范圍很窄,關注的是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問題。而且在實施的過程中行政干預的色彩太過濃厚。從立法角度來講,現代的權利本位到社會本位不是義務本位的回歸,而是權利本位的延續與完善。我國現行破產制度卻忽視了對人利益的保護,這與市場經濟的規則不符合。
從技術層面來看,現行的破產制度在破產界限的認定、對債務人的強制性義務規定、監督機制以及的職權規定等方面都偏向于維護穩定,對于債權人來說顯失公平,也造成破產逃債現象嚴重、司法程序中破產清償率低等問題。
國務院目前對國企破產的規定,仍實行每年上報指標、財政撥款、核銷銀行一部分債務的政策性破產的方式。這對于國企職工而言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對于整個經濟環境卻存在弊端,給財政和銀行很大的壓力,也留下了尋租的空間。政府主導的破產只是給國有企業開辟了一條退出的通道,結束了有生無死的狀態,而對于加速競爭影響微乎其微。很多情形下,因不能償還債務而破產或債轉股的方式,對國企的控制者沒有構成一種威脅,而是一種誘惑和優惠。這種政策性破產的成本,最后卻要由政府來一力承擔。
而在今年5月底,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提及,國資委將考慮從2004年開始,再用四年時間,基本實現國有企業由政策性關閉破產向依法破產的過渡。也就是說,在近一段時間,國企的破產還會是政策性破產,而新破產法就算明天通過,實施也要等到后年,那么,為了使得法案更具規范性和一般性,國企政策性破產會不會因此而加速終結?或者,國企破產職工安置這個并不屬于破產法調整的問題最終也將由此外的因素來解決?




